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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哪些机构会交代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CRS申报义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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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会交代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
——CRS申报义务机构
有些朋友了解过一些CRS的信息,但是没有深入学习相关文件,往往会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比如,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某高端客户在银行有近1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他已经移民。听说CRS在中国实施后,这位客户问:‘如果存在银行的钱需要披露,那我要是将这1000万元人民币存款买成基金,是不是就不用披露了?’”这样真的有用吗?
我们来看看《管理办法》是怎么说的。在《管理办法》中,承担申报义务的是“金融机构”。这里说的金融机构,指的是广泛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大类:
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等;
托管机构:是指为了他人利益而承担托管业务的机构,如证券机构(开设代理人账户)、期货公司等;
投资机构:如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大多是指经营的保险业务包含具有储蓄性质或理财性质的寿险机构)。
这下您应该有些眉目了吧?简单说就是:CRS涉及的是广泛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家族办公室等金融机构,无论在哪家金融机构开户,这些金融机构都要遵照CRS实行申报义务。具体到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类别,包括存款、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资产。把现金变成基金,也是无法规避披露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