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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我是生意人,以老婆的名义买的保险,能避债吗?
本节课老师:薛京
课堂测试题 >>>
刘女士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由于该企业涉足高新技术产业,债务风险比较高。现在刘女士希望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你认为由什么人来做投保人最合适、最安全?
A.刘女士本人。
B.刘女士的配偶。
C.刘女士的其他家庭成员。
保险法商课精讲 >>>
前两天,客户李总委托我代理他的借款诉讼,在梳理他的债务风险时,李总突然问了我一个问题:“薛律师,我用太太的名义投了一份年金保险,现在其现金价值有300多万元,法院会不会直接把这张保单拿去还债?”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李总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太太作为共同债务人,她名下的财产包括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有可能被法院执行去还债。
那么,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简单的判断标准是:婚后产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这个标准太笼统了,不好分辨。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标准:
1.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行使家事代理权而发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共同受益。一方负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均同意的,也是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李先生的债务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他的太太都需要和他一起还债,那么李太太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就存在被执行偿债的风险(具体风险分析详见本书第54节)。
即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李太太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就有一半的财产权,那么这一半的现金价值理论上也是有可能被执行去还债的。
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先生的债务风险高,太太最好也不要做投保人,如果已经是投保人,可以考虑变更投保人,以避免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的风险。
延伸学习 >>>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是C
A选项:此前我们给大家介绍过,债务人投保的保单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因此刘女士以本人的名义投保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刘女士配偶名下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即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刘女士配偶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为刘女士的财产,依然有被执行的风险。B选项错误。
C选项:如果由刘女士的其他家庭成员投保,就可以较好地规避保单被用于偿债的风险。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