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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的哪些境外资产会被披露出来?——境外CRS实施会披露哪些金融账户信息
02
我的哪些境外资产会被披露出来?
——境外CRS实施会披露哪些金融账户信息
内地高端客户比较熟悉香港,而且大多在香港有境外金融资产的配置,所以,这个问题还是以香港为例进行说明。
(1)在香港CRS框架下,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香港就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是把该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收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涉及属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但是,从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收居民、非居民企业、消极非金融机构(香港称之为“被动非财务实体”)等都是申报的对象。具体如下:
· 非香港税收居民的个人账户,以780万港元为限,分成高值账户和低值账户,低值账户与高值账户在尽职调查上有细节的不同。
· 非香港税收居民的机构账户,以195万港元为限,超过195万港元的要申报。
· 消极非金融机构,无论是否为香港税收居民,都需穿透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账户信息,需要同时申报机构和控制人信息,如离岸控股公司在香港的账户;此外,离岸信托也需要申报,财产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等信息都需要披露。
(2)谁负责进行信息交换?也就是说,我们开在哪里的金融账户需要被交换?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被要求交换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我们在以上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属于信息交换对象的,都会被开户所在机构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申报。
(3)交换从何时开始?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香港金融机构依照CRS这一全球统一标准,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陆续上报至香港税务主管部门。香港税务主管部门将从2018年9月开始,跟与之相匹配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4)香港CRS到底需要交换哪些信息?
需要自动交换的信息非常丰富。在香港开设的托管账户、存款账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等,均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自动交换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研究了香港的《修订条例》,总结出以下香港认为需要申报的账户信息:
· 如账户持有人是一名个人,并属申报对象——该人的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 如账户持有人是一个实体,并属申报对象——该实体的名称、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及税务编号;
· 如账户持有人是一个实体,而该实体的至少一名控权人是申报对象——该实体的名称、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及税务编号,每个申报对象的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 账户编号,或(如没有账户编号)具有等同于账户编号的功能的资料;
· 就托管账户而言——在指明资料期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账户结余或价值、支付予该账户的利息的总款额、股息总款额、出售或赎回资产总收益及其他收入总款额;
· 就存款账户而言——在指明资料期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内,支付予该账户的利息的总款额。
在香港CRS框架下,金融账户信息申报非常复杂,香港《修订条例》的全文长达一百多页,如果各位朋友感兴趣,可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阅读: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26/cs120162026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