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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香港公司在内地的银行开户做生意,这个账户会被内地银行披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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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内地的银行开户做生意,这个账户会被内地银行披露吗?
这家企业会不会被披露,首先看他是不是“老外”——是哪里的税收居民?如果是内地的居民企业,就不涉及CRS项下的涉税金融信息交换,不会被披露;如果不是内地的居民企业,就会被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港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香港公司与内地的关系可参照外资公司与内地的关系。那么,很多客户一定会认为,香港公司就肯定不会是内地税收居民。不过,事实还真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判断一家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并不仅仅看企业的注册地。国际通用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同时采取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
第一种情形即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即只要在中国注册,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企业,要在中国依法纳税。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即使在境外注册,也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要依法向中国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这家公司在香港注册,如果基于实际管理机构而被判定为内地税收居民企业,也不在CRS规定的披露账户信息之列,它在内地的账户信息不需要被披露。
但是,我们这里特别提示,根据《管理办法》,“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香港公司根据实际管理机构原则被判定为内地税收居民,但是根据香港法律同时也构成香港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的银行还是要收集并报送这家企业的账户信息,向香港披露的。至于披露之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那就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