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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洋媳妇应该如何保护财富
案例描述
洋媳妇进门乐坏母亲,不料突然婚变来分家产
张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在北京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夫妻二人早年育有一子王泽。和其他高收入人群一样,2007年儿子高中毕业后,张女士和王先生夫妇就安排他去美国留学。2011年王先生突发心肌梗死去世,留下了张女士和儿子两人,当然还有不菲的财富。张女士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了儿子身上,儿子还没毕业,就托国内的朋友给儿子介绍女朋友,想让儿子早点成家。
2013年儿子王泽在国外圆满完成学业准备回国,张女士高兴得合不拢嘴,逢人便说儿子要回国了。9月20日,终于等到了儿子回来的这一天,张女士开车去机场接儿子,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儿子不仅回来了,还带回来一位漂亮的外国女朋友——安妮,美国人。突然的意外虽然让张女士十分惊讶,却高兴不起来,怎么儿子处女朋友也不告诉老妈一声呢?突然就给带回来了。张女士自己安慰自己,可能是儿子想给自己一个惊喜吧。张女士想,先和安妮处一段时间再说吧。其间,安妮中文学得很好,张女士也学会了一些简单的英文。亲朋好友见着张女士就夸她有一个漂亮的洋儿媳妇,张女士由一开始的担心,逐渐变得高兴起来。
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张女士逐渐接受了安妮,两人相处得还很默契。张女士便和儿子商议办理结婚登记和安排婚宴的事,这时张女士才得知,原来儿子已和安妮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见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张女士也没再说什么,还夸儿子有眼光,没看走眼。随后便在国内邀请亲朋好友,隆重办理了婚宴。由于儿子已在国外和安妮办理结婚登记,故国内就没有再办理登记。
考虑到近两年国内遗产税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张女士便将名下的三套房屋过户给了儿子,由儿子和儿媳妇管理,也是提前传承吧。
令张女士意想不到的是,两年后,这个洋媳妇突然消失了。又过了4个月,儿子突然收到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开庭传票和起诉书,起诉书是安妮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诉讼请求竟然是要求分割王泽名下的三套房产。面对美国洋媳妇的起诉,张女士后悔莫及。因为律师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法律将把三套房产优先推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所以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洋媳妇安妮有权分割一半。
就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又冒出了一个案中案。原来,儿子认为,他与安妮的婚姻应该不算数。根据王泽回忆,他当初是和安妮在美国的拉斯维加斯办理的婚礼,按照当地的习惯,很多年轻人一旦处于热恋中时,往往都会抱着玩的心态办理结婚手续。但是要想使办理的结婚登记生效,按照当地的惯例和相关规定,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还必须由当地的牧师举行宣誓仪式,这样该婚姻才能称之为有效婚姻。所以在本案开庭时,他首先向法官提出核实两人的婚姻效力,最终法院核实后确定两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财产当然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王泽的个人财产,安妮不能分割。
这个判决的依据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结婚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关于两人的婚姻效力的认定,应使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美国拉斯维加斯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王泽和安妮两人的婚姻无效。幸亏中间出现了这么一个插曲,张女士赠与儿子的三套房产才得以保全。
律师分析
涉外婚姻与涉外传承密切相关
张女士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儿子的想法本是好的,无可厚非,可是由于对财富传承知识的匮乏,张女士在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时什么防范策略都没做。
随着目前移民或留学人群数量的增加,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在子女成年或留学毕业工作后,会面临恋爱、结婚或财富传承等问题。而其婚姻问题上有可能是和外国人结婚,还有一大部分是华人和华人在国外结婚,这样的婚姻因为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或者有涉外身份,我们统称为涉外婚姻。如果遇到这样的婚姻,在若干年之后,父母对子女进行财富传承时也会和子女的婚姻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子女有国外留学或涉外婚姻因素时,作为家长,应该为子女的婚姻风险以及日后的财富传承多做些考虑,并提前制订方案。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不仅需要办理登记,还需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仪式,婚姻关系才有效。本案中,幸好王泽和安妮在拉斯维加斯仅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没有履行当地的特殊仪式,从而使得两人的婚姻为无效,进而避免了张女士的财富流失。
解决策略
在涉外婚姻中父母如何保护子女财富
那么,父母如何做才能有效保护财富呢?
对于子女的对象为外国人士的,由于考虑到双方分别是不同的国籍,未来万一子女发生婚姻危机,婚姻关系处理起来将按照涉外程序进行,并且涉及不同的法域,处理起来冗长、繁杂,因此在子女结婚后赠与子女财产时,最好签订父母对子女单独赠与协议并公证。在协议中明确声明,子女婚后赠与子女的财产,是赠与子女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
对于子女和外籍人士结婚,且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该国家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者签订婚内财产约定。
如果在子女婚后给付子女现金的,为防范子女婚变被分割的风险,可以借助金融工具完成自己的愿望。比如,可以用年金保险的方式,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父母。这样,日后子女领取的年金将会是婚内个人财产,能有效保护父母的财富不会流到姻亲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