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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户口生子导致的资产外流风险
我们团队到广东的时候,发现广东有一个挺奇特的现象,那就是有一部分家庭想多生子女,但又担心超生罚款,于是会采取借别人的户口生儿子的方法,超生的子女挂在朋友的户口本上。殊不知,借户口生子不仅本身就是违法的,还有可能带来财产外流的风险。
案例描述
借户口生二孩,能继承真爸爸还是假爸爸的财产
广东有一位韩姓富翁,为人很热心肠。有一天,一个姓吕的好哥们儿来找他帮忙。吕先生见到韩先生,道出了自己的一肚子苦水。原来吕先生家中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但都是女儿,可吕先生一门心思就想要儿子,可以说想儿子快想发疯了。现下老婆又怀孕了,这第三胎生出来是严重的超生。吕先生打听到韩先生家里只有一个孩子,且夫妻俩属于双独家庭,还有一个生育指标,所以他就来找哥们儿帮忙,想把老婆肚子里的这一胎挂在韩先生家户口名下,也就是说户口本上显示这第三胎算是韩先生的子女。韩先生本是个热心肠的人,心想人家请自己帮忙,那就帮吧。
于是,等到吕先生这第三孩出生之后,通过一番运作,还真的就把孩子的户口挂在了韩先生名下。这第三胎是个儿子,吕先生是喜欢得很。平常吕家夫妇对这儿子是格外疼爱,遇到孩子要用户口本的时候,他就会到韩先生家里借一下,在户口本上显示这孩子跟韩先生是父子关系。
因为韩先生帮了这个忙,所以两家人走动得也很热乎,孩子取名叫韩军,也管韩先生叫干爹。几年过去了,吕先生自己事业不顺利,钱越来越紧张,养育三个子女觉得吃力,韩先生有时也伸把手给韩军花点钱。
韩军19岁的时候,韩先生因病去世。韩先生家经济状况比较富裕,家庭情况也比较简单,老婆和女儿在继承韩先生遗产的时候才知道,需要到公证处去办一个继承权公证。但询问公证处后得知,公证处认为既然韩军在户口本上显示是韩先生的儿子,当然他也是继承人,所以需要韩先生的妻子、女儿、儿子以及韩先生的父母一起到公证处来办继承权公证,就遗产分配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韩先生的妻子虽然觉得麻烦,但她认为让韩军配合他们来签字办个手续,同意放弃遗产继承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于是韩先生的妻子就去找韩军,请他配合自己办继承权公证签字手续,韩军也一口答应了。等全家人一起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开始清理遗产清单的时候,韩军惊讶地发现,韩先生的遗产居然有6000万之多,这让他怦然心动。自己的家里经济上很紧张,连买个苹果笔记本电脑都费劲,而眼前就摆着这么大的财产继承份额,这让韩军犹豫了……
于是韩军找了一个理由,便离开了公证处。由于韩军没有签字,所以韩先生的遗产继承事项就搁置了下来。韩太太不明所以,一直催韩军再去公证处办手续,韩军找了各种理由回避,躲起来不见她。再过一阵子,韩军和他的父亲吕先生都改了口风,说韩军本来就是韩先生的养子,应该也有继承权。这让韩太太和她的女儿气愤不已,一家人去找韩军生父吕先生讲道理。但吕先生听完韩太太的一番道理之后,却双手一摊说:“孩子都大了,也是成年人了,我也管不了他,这事儿跟我说了也没用。”
百般无奈之下,韩太太来咨询我们的律师。律师听完以后深感遗憾,告诉韩太太,现在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打一场关于养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的诉讼,只有先从法律上弄清楚韩军到底是不是韩先生的亲生子女或养子,才可能查明韩军是不是韩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可想而知,对韩太太来说,这意味着要打漫长的诉讼官司,且不说花钱、受累、怄气,最后还不一定能胜诉,数千万的遗产花落谁家还不好讲!
律师分析
借户口生子会带来什么样的财富风险
为生儿子借别人的户口用一用,听起来很简单,就像是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用一用似的,举手之劳帮个忙而已,很多人都这么想,但从法律上来说,却不是这么回事儿。首先,对这个孩子来说,究竟谁是他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呢?是跟他有血缘关系的父母,还是挂在户口本上的那个父亲呢?反过来,生父去世或者是户口本上的父亲去世,这孩子能继承谁的遗产呢?这样看来,法律关系和财产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律师认为,为生孩子借户口,千万不可随便借,这其间风险大得很。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在户口本上显示户主韩先生跟韩军是父子关系,那么法律就优先规定韩先生就是韩军的生父,这意味着,韩先生的遗产韩军是有资格继承的;反过来,韩军对韩先生也是有赡养义务的。有人看到这儿会说,那韩军和他的生父吕先生直接做一个亲子鉴定报告不就可以了吗?抛开吕军是否同意配合做这个亲子鉴定不说,即使真有了亲子鉴定报告,也只能显示韩军血缘关系上的父亲是吕先生,并不能证明韩军跟韩先生没有收养关系;如果收养关系成立,韩军仍然有权继承韩先生的遗产。
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读者不要以为只要韩太太出示了丈夫与韩军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报告,就可以说清楚谁是真的父亲、谁是假的父亲。而且,法律上还认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反而没有权利再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解决策略
如何防范借户口生子的财富外流风险
借户口生孩子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民间有一些人会通过拉关系找熟人,采用非法手段把自己的子女挂到别人的户口上。其实法律是不保护这种关系的,所以,应尽量避免借户口帮忙的事。
就上述案例而言,韩先生在给朋友热心帮忙的同时,是有必要给自己做一个风险防范措施的,至少由双方签订一份借户口生子协议,说清楚吕先生是借韩先生的户口生儿子,而并非韩先生真的收养了这个孩子;或者说这个孩子既不是韩先生的亲生子女,也不是他的养子女。从律师的专业视角来看,这种协议的签订本身是不具有保护效力的,但是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它可以作为查清事实真相的一个有力证据,至少法官在审查这个孩子究竟跟韩先生是什么关系的时候,这份协议可以帮助还原事件本貌,不至于像韩太太那样解释不清。
韩先生既然把户口借给他人来生孩子,就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至少应该留一份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当中他可以说清楚自己与韩军的关系,说清楚哪些人才是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把资产分配给谁也一一做好安排。这样的话,在韩先生去世后,后代要继承他的资产,虽然仍然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仍然需要韩军去签字,但对韩先生家人来说可以省去一个大麻烦,就是公证处可以事先清楚地知道韩军并非死者的继承人。而且如果打诉讼,可以直接进入遗嘱继承诉讼当中,不需要再去打亲子关系、养子关系确认或否定诉讼,不需要去争论韩军是不是韩先生的养子,这会节省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直接进入遗产诉讼当中,法官只需要确认公证遗嘱的真与假以及它的法律效力,如果确定公证遗嘱效力没有问题,法院会直接判决,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资产,那么最终韩太太和她的女儿就可以拿到韩先生的遗产了。
就法定继承带来的财富传承外流风险问题,以上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在实际生活中,高净值人士财富外流风险不止前述两种情况,例如还存在:家里财产被外人窥视,资产委托他人代持回不来,非婚生子女上门分产,代孕女反悔来要钱,保姆哄骗老人立遗嘱,等等诸多情形。
我们想表达的观点就是:即使国家法律有法定继承的规定,但我们发现,高端人士的财富传承意愿仅靠法定继承是很难实现的,甚至会与高端人士原来的想法完全背离。在中国,财富传承关系亲情伦理,又有传统习俗的影响,所以,高端人士在财富传承上应好好想一想,怎样才能把辛苦一辈子赚的钱留给您最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