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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我在内地的工厂生产产品出口,用香港贸易公司签订国际合约并结算,CRS会不会牵扯出我的香港企业在内地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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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内地的工厂生产产品出口,用香港贸易公司签订国际合约并结算,CRS会不会牵扯出我的香港企业在内地的企业所得税?
许多高端客户的海外收入源于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其境外公司账户,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这种“境外藏钱”的玩法,通常是一个中国内地老板在内地有实体企业,再在中国香港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中国内地的公司与中国香港的公司签署产品买卖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但是产品价格很低,同时香港公司和海外其他真正的购买者,如美国公司、欧洲公司等签署买卖合同,将产品加价售出。这样表面看起来是两个独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实际上中国内地老板已经通过香港公司签署国际合约并结算货款的方式,不动声色地把内地这家企业的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境外。
CRS实施后,很多这么做的贸易公司老板就担心,我这家香港公司会不会需要向内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是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企业,不是中国内地的税收居民企业。但这不等于说一家香港公司就不会涉及向中国内地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涉及境外公司或关联公司在中国内地交企业所得税的,有两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一家境外公司如果满足以上条件,要就来自于中国的收入——比如说特许经营费、租金、技术服务费等,向中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标准,即使该企业不在中国注册,也会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中国可以对其来自全球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如果一个内地老板设立的香港公司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非居民企业有来自境内的收入,或者香港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内地居民企业,那么确实会涉及内地的企业所得税。
这些规定早在CRS实施之前就生效了。CRS实施后,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下境外企业不主动申报的问题。
一般而言,只要不被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这家香港公司本身在香港银行开户是不会涉及信息披露的。但是如果该企业对内地老板(内地税收居民身份)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分配分红——无论老板是直接控股还是间接控股,他接受分红的香港账户信息都会被披露给内地。
正如前文所言,内地税务主管部门在对股东个人追税时,需要明确这笔海外收入的应税项目——工资、稿酬还是股息分红。这时候,就存在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是否属于以上纳税主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