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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买的保险,儿子是受益人,如果我欠了债,儿子已领取的生存年金会受影响吗?
本节课老师:薛京
课堂测试题 >>>
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指定受益人为王先生的女儿。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做生意亏了本,欠下巨额债务。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女儿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有可能被要求退回或强制执行呢?
A.王先生投保的保费来源于非法收入,保单被法院认定无效。
B.王先生投保的目的为恶意避债,保单被法院认定无效。
C.女儿作为保证人为王先生的债务提供了担保。
D.王先生以合法收入投保,投保的目的是财富传承,且女儿并没有为王先生的债务做担保。
保险法商课精讲 >>>
我的客户刘女士,她是很多私人银行的客户,听了不少有关私人财富的专场讲座,非常认可年金保险的传承功能。最近她考虑自己做投保人,配置一款年金保险,生存年金受益人为其儿子——这样的保单具有类信托功能,可以保证儿子有一笔长期而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刘女士又担心一件事:“虽然我现在的资产状况非常好,但是万一将来我欠债了,我儿子之前领取的年金会不会因为我欠债而被追回呢?”
让我们假设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假设刘女士购买保单的保费来源于合法收入,投保的目的不是恶意避债。那么,这张保单生效后,如果投保人刘女士面临债务问题,对于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法院有可能会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儿子作为受益人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我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理由是:作为合法有效的保单,虽然保费是刘女士的,但是儿子基于受益权取得的生存年金在属性上就不再是刘女士的财产,而是儿子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对于刘女士而言,已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他人财产。刘女士欠债,只能执行她本人的财产,不能执行案外人(儿子)的财产,包括儿子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保单的代际债务隔离功能。
第二种情况:假设刘女士购买保单的保费来源于非法收入,或者保单的设立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或者保单的成立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就存在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如果保单被认定无效,就存在受益人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被要求返还的风险。
总之,如果保单本身的效力没有问题,除非受益人为投保人的债务做了担保,否则在一般情况下,已领取的生存年金不会被执行用于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延伸学习 >>>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是ABC
A、B选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王先生投保的保费来源于非法收入,或者王先生投保具有恶意避债的目的,那么保险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女儿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就有可能面临被要求退回的风险。A、B选项均正确。
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女儿作为保证人为王先生的债务做了担保,那么在王先生不履行债务时,法院有可能强制执行女儿的财产用于偿债,其中就包括女儿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C选项正确。
D选项: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女儿已经领取的生存年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不会被要求退回或强制执行。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