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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会承诺保本吗
监管不允许承诺保本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监管不允许刚性兑付
“打破刚性兑付”是“资管新规”的重要内容。“资管新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投资必然伴随风险
在各类投资活动中,风险都是不可避免的。收益和风险形影相随,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作补偿。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保险金信托会涉及资金的投资与管理,因此,也必然会面临诸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然而,对于主动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大多采用较为稳健的管理风格,而且委托人也可以选择信托财产的投资风格,所以,保险金信托的投资风险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