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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香港打算怎么干?——香港实施CRS具体法律政策解读
01
香港打算怎么干?
——香港实施CRS具体法律政策解读
我们上文说到,经合组织作为CRS的倡导者和力推者,在2014年7月公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自己的金融机构取得非税收居民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再把这些金融账户信息每年自动交换给客户所属的税收居民国。经合组织希望形成一个功能强大的平台,建立起这种以自动的形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新的国际标准,以提高税务透明度,并且在组织内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因为经合组织的强大和自动交换信息迎合了广大国家(地区)的税务需求,平台的注册会员规模与日俱增。
经合组织搞的“社团活动”有声有色、形式多样,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与内地一样,当年(2014年9月)就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目前都在承诺实施CRS国家(地区)的“第二批”名单中。香港的金融机构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CRS,2018年9月与“配对”的CRS伙伴国(地区)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
香港不仅态度积极,办事效率也高。为履行承诺,香港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了《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以下称《修订条例》),为自动交换信息订立了法律框架,做好了交换的准备条件。《修订条例》作为香港实施CRS的主体法律文件,在借鉴经合组织发布的CRS文本基础上,在一些细微方面,比如投资实体的范围,做了本地化调整。《修订条例》共包含18章,分别对CRS下的相关定义、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豁免、需要申报的信息等作了详细规定。
有了这样周密的前期准备,如期信息交换应该不是难事了。2017年1月1日以来,香港的金融机构都已经如期增加了CRS的新表格,相信很多客户在香港金融机构的开户资料中已经看见并填写过了。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整理出了一张香港实施CRS的具体流程图:
图7 香港实施CRS流程图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CRS下各国(地区)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有两种模式。跟中国内地的信息交换原则不同,中国香港采取的是“双边模式”,只在已经和自己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国家(地区)中物色合适的“伙伴”签署双边主管当局协议(CAA),再进行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也就是说,虽然中国香港一定会如期在2018年进行信息交换,但不意味着跟所有的“小伙伴”都要进行交换。截至2017年11月底,中国香港已与15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双边主管当局协议,分别为瑞士、比利时、加拿大、根西岛、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葡萄牙、南非和英国。
但是,考虑到目前加入CRS的国家(地区)中,90%采取的都是多边模式,香港已经计划修正《修订条例》,扩大申报税收管辖区名单至75个,包括:2016年年底向经合组织表示有意与香港签订自动交换信息的税收管辖区、香港税务协定伙伴(已有37个)中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信息安排的税收管辖区、欧盟所有成员国,同时计划由双边模式转为多边模式。
修订名单后,香港金融机构就其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收集所需资料及将资料提交税务主管部门时,就必须涵盖属于香港准自动交换信息伙伴和已确认自动交换信息伙伴的税收居民,准备日后与其他税收管辖区进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