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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做国际贸易,公司注册于马绍尔群岛,在香港银行有账户,需不需要关掉这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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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国际贸易,公司注册于马绍尔群岛,在香港银行有账户,需不需要关掉这个账户?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对香港银行而言,要不要收集上报这家公司的账户信息?第二,如果答案是“要”,那要不要注销这个账户?
首先,这家公司不属于香港本土企业,注册地马绍尔群岛是CRS成员,所以这家境外公司在香港银行的账户属于非居民账户。对于一家非居民企业,香港《修订条例》规定,以下情况需要对该机构进行“复核”——即尽职调查并上报信息:
(a)在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该账户的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或
(b)在申报年之前第二年的12月31日,该账户的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不超过$1,950,000,但在随后任何公历年的最后一日,其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
也就是说,如该企业在这家银行某一年最后一日的账户总结余或总价值超过1,950,000港元(对应CRS项下的25万美元企业申报门槛),香港银行有义务收集这家公司的账户信息并上报给香港税务主管部门,由香港税务主管部门交换给马绍尔群岛税务主管部门。
如果这家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您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您又是内地的税收居民(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认定标准,见本书第三章第1节)。那么香港银行还要穿透这家“壳公司”,将实际控制人也就是您个人的信息收集、上报给内地税务主管部门。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关掉这个银行账户?
我们要分两个层次来讨论:
第一,要看信息报给哪个国家(地区),是按一般企业报给马绍尔群岛,还是按有非居民的实际控制人报给内地。
第二,确定信息会被披露给哪个国家(地区)后,进一步了解面临的企业及个人所涉税务负担和相应国家(地区)的稽查、税法制度。这里需要提示的是,CRS并非新增加一个税种,而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金融账户逃税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的个人和企业,CRS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可能有的读者还会追问一句:关掉账户后,之前的账户信息是否还会被收集?
根据《修订条例》,账户即便关闭了,该机构的相关信息也在金融机构要申报的范围之内。所以,即使当年注销该账户,该账户的相关信息也存在当年被申报的可能。
所以,您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评估和判断是否注销这个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