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二、关联企业人财物混同风险
我们团队接触过很多老总,他们事业做得挺大,控制并经营着多家企业。但是如果公司与公司间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将导致法院无视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让与其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个公司的破产将会连累其他的关联公司,甚至侵蚀到股东的个人财产。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描述
多家公司多混同,一家欠钱多家还
B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王某、李某、倪某。后来由于公司业务不断扩张,2004年C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倪某;2005年A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之妻张某。其实,A、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某。
2005年至2008年期间,A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装载机、压路机等工程装备,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然而A公司却因财政困难不能按期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工程款项,并要求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和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B公司、C公司的人员相同,经理均是王某,财务负责人均是凌某,公司重要部门任职人员相同,同时A公司的股东在C及B公司存在任职或兼职情况。其次,A公司、B公司、C公司企业资料宣传信息相同。最后,三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三个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A公司名下,因此,A公司、B公司、C公司表面上彼此独立,然而资产混同,故B公司及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已经构成人格混同,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
律师分析
什么是“刺破有限责任公司面纱”
如果几家公司之间存在公司股东、公司人员、公司业务、公司财务等方面重叠交叉的现象,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几家公司人格混同,最终判决几家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当企业家的生意越做越大时,通常就会逐渐形成集团企业。因此,企业家常常就设立许多家公司来从事不同的业务板块,很有可能一个集团公司项下就有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服装公司、贸易公司等等,最终形成一个大的公司集团。通常来说,集团项下这些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业务是独立的,债务也是独立的。比如其中一家房地产公司破产了,债权人纷纷来讨债,那么房地产公司便以自己剩余的资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不了的,债权人只有自认倒霉,集团项下的其他公司并不会被连累,这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意义所在。
但是,法律上有一句话,叫作“刺破有限责任公司面纱”,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主要包括各关联公司或者股东与企业之间出现经营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资产混同等情况),公司独立人格会被否定,有限责任会被否定,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股东将对该破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一家公司所欠的债,将由其他关联公司或股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解决策略
关联企业如何分清界限
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家的众多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出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那么,这些关联企业就将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一家企业破产可能就会危及其他企业,甚至危及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区分各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业务,对于保障关联企业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至关重要。
第一,禁止公司之间出现人员混同。避免关联公司的人员混同,包括高管、普通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税务手续经办人均相同或交叉任职的情况。
第二,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包括关联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相关业务,或者运行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宣传手册、业务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第三,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财务混同。包括关联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使用共同财务账目,不区分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及支配,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混同。
第四,避免经营场所混同。过去有的企业家注册好几家公司,却只租赁一块场地,几家公司的办公场所都在这块地方,这就是非常明显的经营场所混同,这样的情况也需要避免。
[1]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 1)苏商终字第010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