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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子女家庭的财富传承风险防范
案例描述
为念书求寄养子女,身故后假养子争产
一对夫妻在北京工作,丈夫是中学老师(姓孔),妻子是医院的护士,这对夫妻没有生育子女,但夫妻感情和睦,日子过得平静又幸福。有一天,孔老师的妹妹到北京来找哥哥帮忙,原来妹妹全家都在一个三线城市定居,妹妹一心想让自己的儿子成才,听说北京教育条件是最好的,所以想让孩子来北京念中学。考虑到哥哥是中学老师,又是年级主任,这么好的便利条件干吗不用呢?于是妹妹提出,想让外甥来北京,请哥哥帮忙协调安排好的学校。经不住妹妹的反复请求,孔老师只好同意给妹妹帮忙。
但是遇到一个难题,因为孔老师所在的学校是重点中学,不接受外地户口的孩子,只接受北京户口的孩子,这可如何是好?哥哥和妹妹一商量,说干脆这样,把外甥办成是哥哥的养子,哥哥以为儿子入学的名义,把外甥的户口转到北京来,挂在哥哥的户口本上,这样一来,舅舅和外甥就变成了父亲与儿子,自然就可以读北京的这所重点中学了。于是哥哥和妹妹分头想办法,托人找关系,最终这户口还真办成了。孩子的户口转到了北京,落到了孔老师的名下,孔老师的户口本上显示跟外甥是父子关系。就这样,外甥从外地转学到北京,生活在孔老师家里,也与孔老师一家一起吃住,周围的邻居和亲戚朋友还真以为孔老师收养了一个孩子。
慢慢地孩子长大了,也结了婚,留在北京工作,可是孔老师因为年岁已大,身体有多种疾病,70来岁就去世了。孔老师没有留遗嘱,舅母因为也没孩子,自己也七八十的人了,就打算把她和老公住的这房子卖了,换成钱住到养老院里去,卖房子的钱还可以作为以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就在舅母打算卖房子的时候,这外甥跳出来了,不让舅母卖房,他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外甥认为既然户口本上显示自己跟舅舅是父子关系,那说明自己就是孔老师的养子,既然是养子,当然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这套房子自己得分一半,怎么能由舅母一个人给卖了呢?
舅母听到这个说法十分气愤,当年她和老公给外甥帮忙,为这孩子上学的事儿是没少花费力气。孩子长期寄养在自己家里,虽说孩子的生活费、学费他的亲生父母都给汇钱来,但是自己夫妻俩照顾这孩子,也没少花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如今可好,老公一去世,自己无儿养老,这外甥不但不养老,反倒来争遗产。可外甥却不管那么多,索性把舅母告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还口口声声说自己很小就被孔老师收养了。老太太一下气得病倒,只可怜她身边也没有亲人帮助,唯一能够求助就只有律师。
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当年外甥的户口转到了孔老师的家里,实际上这是法律上的寄养关系,但并非收养关系,寄养关系是没有继承资格的。可难题是什么呢?难题是无法查清真相,查不清这户口本上显示的父亲儿子的关系,到底是收养还是寄养。
为了确认还是否认养子关系,仅这一个诉讼双方就打了一审和二审3年时间。3年之后,在我们团队的帮助下,老太太终于胜诉,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意味着外甥没有了继承权。
这位老太太就因为遇到这件事儿,卖房子的事一下拖等了4年。4年之间面对法庭上的针锋相对,老太太自然也受了不少气,哪里还能安心养老?人一下憔悴衰老了许多,让我们律师也是感慨不已!
律师分析
养子女真的有财产继承权吗
对收养孩子的家庭来说,养子对养父母是有继承权利的。我们在前面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就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有着同样的继承份额,但是民间有很多家庭把孩子抱回去,收养和寄养没分清。收养关系的认定,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收养关系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是收养它就是收养,也不是因为签了个收养协议它就是收养,而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签订收养协议。民间的寄养一般都是临时的,是父母委托亲戚朋友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加以照顾,只是一段时间的代为抚养和照顾关系,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收养。只有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养子才有继承权,对于互相帮忙的寄养关系,这些孩子是没有继承权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过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它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常人想象的不一样,虽然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养子女会对亲生父母丧失继承权,换句话说,两边只能继承一边。
解决策略
养子女家庭财富传承事先规划策略
针对养子女家庭的财富传承,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如果一代父母认为这是收养关系,那么一定要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签订收养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书,一个环节也不能少。这样,养父母和生父母也都能说清楚这是啥关系,未来财富传承就不会有争议。
例如,如果办了收养关系,养父母要给养子女投人寿保险,就可以非常轻松地证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关系,否则养父母想给养子女投保都无法操作。
如果是临时的寄养关系,就像前面所讲的孔老师那个案例,双方一定要签订一个协议,说清楚这孩子的户口为什么挂在老师家的户口上,是基于什么关系把户口挂过去的。如果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孩子只是寄养关系,那我想,前面案例里这位老太太是绝对不会受那么多的气、遭那么多的罪的,她就可以安心继承遗产,进养老院了。
如果家里既有亲生子女又有养子女,为了防止将来说不清楚,我们建议这种家庭一定要做一个公证遗嘱,把家庭资产的分配提前公证说清楚,把给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财富分配说清楚,这样就不会因为养子女的事情而发生矛盾了。
上面我们谈到了复杂家庭的财富传承,但实际上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家庭。比如说还有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的,还有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还有跨境国外收养的子女,还有多名私生子的家庭。这些家庭财富规划的复杂,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继承关系的复杂,还因为家庭成员的利益出发点差异大,需求也不同。要想处理好这类复杂家庭的财富规划,不仅要有专业人士提早做规划方案,还要有超高的情商智商,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电视剧《家有儿女》里的父母一样,左手爱心,右手智慧,才能换来一家人的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