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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鉴家族企业成功过渡人身意外危机的经验
案情描述
企业股权传承,公司章程的配合之道
沿海某城市有一位企业家崔总,从30岁开始打拼箱包制造业,最后竟然成为了中国赫赫有名的“箱包大王”。在他的整个创业过程中,陪伴在自己身边的一直是自己的财务主管王女士,而崔总的太太赵女士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一直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
后来崔总因肠癌去世,在其去世后,原配太太及从澳大利亚赶回国内的儿子准备接手家族企业,但让太太和儿子措手不及的是,早在半年前,企业70%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了王女士的儿子——刚满23岁的小伟,而王女士主张,小伟正是他和崔总的亲生儿子。
并且,崔总名下的公司仅剩不多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在股东去世后只能由公司其他股东收购,在得知真相后,崔总的太太及儿子措手不及……
律师分析
企业股权传承方案不得与公司章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通过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家虽然可以提前设立传承方案来规避意外离世的潜在风险,但恐怕传承方案还必须要配合企业的公司章程。比如,如果企业家设立遗嘱,说自己百年后由自己选定的继承人来担任新的公司股东,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若企业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跟遗嘱相冲突的,那么其继承人很可能根本无法继承公司股权,所以股东资格的继承方案必须与公司章程相互一致,不得冲突。
企业家的确比一般人要聪明、能干、体质健康,但这并不意味空难、交通意外、疾病等意外风险就与你无缘。许多企业家辛苦创业,积累了不少财富,却没有想到一旦自己发生人身意外,企业、家业如何料理,如何安排?这不仅仅涉及自己的家人,还涉及诸多的企业职员、商业合作伙伴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
而且,一旦企业家发生人生意外,留下众多未分配的财产,很可能会引起亲属间的遗产大战。到时候亲人反目,因遗产分配悬而未决导致公司资产被无限制冻结,企业也在整个漫长的继承事件中被彻底拖垮,这恐怕是企业家们最不愿意见到的景象吧?
社会名流的意外离世,在我们周围每天都在上演,这一串串的名字背后,哪一个不是事发突然呢?所以,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根本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我们能够控制的,是提前做一份人身意外应急预案,把这种突发意外情况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我们认为,这也是企业家在世时应尽的职责,因为我们不想给伙伴、给亲人留下无尽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