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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内地欠了债,我在香港购买的保险会被内地人民法院执行吗?
本节课老师:黄利军
课堂测试题 >>>
2010年,雨涵在香港配置了一份保险,由于工作原因,此后她一直在香港与内地之间往返。2016年,雨涵在内地向朋友晓曦借了60万元做生意,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今未还款。晓曦多次催促无果,向法院(内地)起诉雨涵,法院判决雨涵偿还晓曦借款及利息共68万元。因雨涵始终不还钱,晓曦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得知目前雨涵在内地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在下列哪种情况下,雨涵在香港配置的保险可能会被内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
A.晓曦和内地执行法院均不知晓雨涵在香港曾配置保险。
B.晓曦曾听闻雨涵在香港购买过保险,但不知道详情,欲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前往香港调查。
C.晓曦和雨涵曾书面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且晓曦知道雨涵在香港所配置保险的具体情况(知悉具体保险机构),欲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D.晓曦和雨涵曾口头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且晓曦知道雨涵在香港所配置保险的具体情况(知悉具体保险机构),欲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保险法商课精讲 >>>
张先生前几年做贸易生意,经常奔波在香港和内地之间,2013年,张先生在香港配置了一份保险。2015年8月,张先生在内地向朋友借款50万元,由于做生意亏损,至今未还朋友借款。现朋友在内地已经起诉张先生,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朋友借款及利息共55万元。因张先生久拖不还,朋友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得知目前张先生在内地没有任何财产。
那么,张先生在香港购买的保险会被内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对于该问题,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解析:
1.张先生虽然在香港配置了保险,但是其朋友根本不知情,内地执行法院也不知情。那么很自然,这张香港保单有一定的隐蔽性,法院很难执行。
2.朋友只是听说张先生在香港买了保险,但不知道保单的具体情况,他能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前往香港调查吗?
首先,目前香港和内地之间还没有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制度安排,实践中存在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1];其次,内地人民法院派员赴港取证须特批,除非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派员赴港取证。
也就是说,内地人民法院目前一般难以委托香港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或自行到香港调查取证。
3.朋友知道张先生在香港购买过保险,具体保险情况也了解,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张先生的朋友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争议限于民商事合同;②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③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④该判决在内地具有可执行力;⑤判决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
满足以上条件,且其朋友知道张先生购买的香港保险属于哪家保险机构,才有可能申请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延伸学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法〔2011〕243号)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需要从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取证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托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除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外,人民法院不得派员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为C
A选项:在此情形下,晓曦和内地执行法院都不知道雨涵有香港的保险,则其香港的保险属于隐蔽财产,很难被执行。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只有在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而现实情况是,内地人民法院一般难以委托香港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或自行到香港调查取证,故在此情况下,雨涵在香港的保险也无法被执行。B选项错误。
C、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晓曦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争议限于民商事合同;②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③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④该判决在内地具有可执行力;⑤判决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D选项不符合“书面明确约定”的条件,故亦无法被执行;C选项的情形符合前述所有条件,故雨涵在香港的保险有可能被执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1997年至2014年仅有3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