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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我在保险公司有待领取的保险金,我的债权人能直接找保险公司要吗?
本节课老师:古致平
课堂测试题 >>>
胡总曾购买了一份大额人寿保险。后来由于经商失败,胡总欠了朋友200万元。现在朋友得知了胡总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单号,希望用胡总的保险金抵偿欠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朋友不能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抵偿胡总的欠款。
B.朋友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抵偿胡总的欠款。
C.朋友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胡总强制退保,之后以保险金的现金价值偿还欠款。
保险法商课精讲 >>>
我的一位客户王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他十分焦急的事情。原来,王先生的父亲王老爷子生前自己为自己买过一份大额终身寿险,受益人为王先生。前不久王老爷子去世,王先生知道自己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但自己在外面有拖欠的债款,要是把钱取出来肯定会被债权人拿走;不取出来的话又有些担心。那么,债权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去保险公司拿走这笔保险金呢?
我先告诉大家答案:没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甲欠了乙5万元钱,丙又欠了甲10万元钱,如果甲不还钱给乙,债权人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丙替甲还5万元钱。
但是,如果说甲欠了乙5万元钱,同时保险公司有甲尚未领取的10万元保险金,那么乙是不能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保险金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去找保险公司要保险金。
所以,只要王先生自己不去取保险金,王先生的债权人是不能直接去保险公司要保险金的,当然也不能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王先生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延伸学习 >>>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是A
A、B选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胡总的朋友不能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抵偿胡总的欠款。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不同省份的法院对此理解有所不同,胡总的朋友能否请求法院命令胡总强制退保是不确定的。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