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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球各国合起伙来查财产?——如何理解CRS协议的前生今世
第一节
全球各国合起伙来查财产?
——如何理解CRS协议的前生今世
典型案例
2017年5月9日,国税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CRS的到来,有的高净值人士忙着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有的高净值客户则稳坐钓鱼台。其中有的人,是“不该忙的忙”,有的人又是“该忙的不忙”。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曾接待一位客户王先生,他说自己在几家银行都有存款,最近他把这些银行存款都取了出来,每家银行只留了几十万,而且把取出来的现金都藏在家里了。王先生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开CRS信息披露。原来,他是听说CRS实施之后,银行要把所有开户的客户账户全都查一遍,只要客户的银行存款超过600万元,就需要披露信息,进行信息交换。王先生不想曝光自己的私人存款,他想:既然银行披露存款超过600万元的账户,那我在银行存的钱不到600万元,不就能免于披露了吗?因此就有了上面的那一番举措。其实,绝大部分客户都不会涉及CRS下的信息披露与交换,银行不会仅仅因为王先生银行里有600万元存款就披露他的信息。显然,王先生把钱从银行提取出来在家存放现金,完全是多此一举。
还有一些高净值人士,在海外的金融机构持有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保单等金融资产,面对CRS却不动如山,以为波及不到自己。有一位客户蔡先生,在香港拥有400多万港元的金融资产,面对CRS就一点也不着急。他也不知道从哪儿得到一条信息,说香港的金融机构只披露超过780万港元的账户。蔡先生在香港的资产还达不到这条“标准”,所以他表示不用担心。实际上,这条“信息”是错误的。只要是中国大陆税收居民在中国香港地区拥有金融资产,而且是以大陆身份开户持有的账户,无论金融资产的额度是多少,都有可能面临将来的信息交换与披露,与780万港元这条分界线没有什么关系,只能说高值账户可能先披露,低值账户后披露。
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很多高净值人士对CRS仅仅一知半解,导致他们的应对方案错漏百出。接下来,我们援引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编著的《CRS全球新政实操指南》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来帮助大家认识CRS的前世今生。
专家解析
鉴于全球财富累积速度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纳税人将资产藏于海外,各国海外逃漏税的情况越发严重,使得各国希望出台一个多边条约,以提高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应二十国集团(G20)委托要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以下简称“标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就是“标准”的构成部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标准”的另一组成部分是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习惯上,我们用CRS指代整个“标准”。
CRS的概念,来自2010年3月美国颁布的《海外账户纳收合规法案》(FATCA),它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披露该机构美国客户的基本信息。如果不遵循此规定,则需向美国国税局缴纳30%的预扣税。此项法案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美国实施FATCA以来,收获颇丰,数据显示,因该法案产生的税收,高达100多亿美元。CRS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在FATCA和欧盟储蓄税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的基础之上,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不过,CRS和FATCA还不尽相同,CRS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效果取决于各国的意愿以及信息交换推进的广度和深度。
既然CRS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我们是否就不需要执行了呢?当然不是这样。由于经合组织在全球经济组织中的强势地位和影响力,且因为G20的共同支持和大力推动,截至2017年11月17日,已有106个国家(地区)成为CRS参与成员。其中既包括中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华人聚集的国家(地区),也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过去的“避税天堂”。可以说,几乎所有大的国家与避税岛国都被包括在内。
那么,CRS是如何执行的呢?信息交换的流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第二,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具体过程如图5-1所示:
图5-1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过程示意图
图片来源: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作为国际社会中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及国际金融中心,2015年12月,我国也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以下简称《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向G20承诺实施以CRS为框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批信息交换。为履行国际义务,落实CRS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标志着CRS在我国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截至2017年10月14日,根据经合组织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中国已与61个国家(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也就是说,2018年9月,中国与配对成功的61个国家(地区)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