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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互保联保引发的债务危机及应对
案例描述
企业家抱团取暖却集体深陷寒冬
2012年5月,尽管窗外气候渐暖,俨然进入盛夏,冠军集团董事长骆冠军却如同“置身冰窖”,始终暖不起来。他一手创办的企业,拥有国内最大香榧加工基地和苗木繁育基地的冠军集团,在2011年年末被迫卷入一场金融风暴中,企业爆发信贷危机,银行提前收贷,导致资金链断裂。为了保住自己一手打拼出来的企业,他只能卖掉手里的大部分股权和房产,用来填补企业的“债务黑洞”。
说起这场席卷了浙江、湖北等数百家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风暴,还要从浙江中小企业兴起的“互保联保”说起。
我国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抵押物不足,无法获得银行抵押贷款。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浙江中小型企业以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由其中某一家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所有成员都需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由此一来,多家企业成了“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
更值得注意的是,据此前媒体的报道,由于多数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无法抵押,加之2011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某些银行要求以借款企业股东的个人资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老板们融资心切,风险意识又差,迫于无奈签署了担保协议,便为这场“金融瘟疫”波及家庭和个人财产埋下了祸根。
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融资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一旦“担保链”上的一家企业出现信贷危机,就会牵连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关联企业同时引发信贷危机,导致银行提前收贷,进而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更严重的是,向银行借贷时为了提高融资能力,中小企业家往往会以自己的个人资产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此一来,不仅自己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企业有可能“毁于一旦”,就连自己的个人资产也会赔进去。
不幸的是,风险成了现实。据媒体报道,2011年年末,位于浙江“担保圈”核心地位的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全部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由此点燃了这场“火烧连营”的金融危机。由于其贷款无法偿还,与其互保的诸多企业被迫承担连带责任,引发信贷危机,遭到银行收贷。一时之间,浙江数千家企业倒闭,欠下数亿元的债务黑洞无法填补。这场灾难如同瘟疫一样,由一个传染源爆发,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击垮”了浙江数千家民营企业,从家具行业、输配电行业,席卷到化工、纺织行业,几乎无一幸免。
2012年的这场风波很快扩散开来,2012年5月下旬,拥有当时国内最大香榧加工基地和苗木繁育基地的冠军集团被卷入这场风暴。由于与之互保的企业达亨控股集团出现经营风险,一些为达亨集团和冠军集团提供贷款的银行立即紧张起来,要求冠军集团还清贷款。
据2012年第14期《浙商》报道,23年前,骆冠军从一个小作坊开始创业,主要经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经过多年的潜心经营,骆冠军建立起了后来的冠军集团。
像骆冠军这类的中小民营企业家深深地明白:如果银行一一抽贷,企业的资金链必然断裂。然而,无论是骆冠军还是冠军集团,都将信誉视为自己的第一生命,信誉如果没有了,企业将会失去立身之本。
无奈之下,2012年6月8日,他召集多家涉贷银行召开沟通会,就自己公司及个人的财产对涉贷银行做了详细说明,用于还贷的资产中包括他本人在杭州的一套别墅,也按照当时的买入价计入。同时他公开承诺:即使卖掉所有家产,也一定努力让银行贷款资金不受损失。据公开报道,为此骆冠军卖掉了他旗下“香榧会所”90%的股权,变现了5500万元现金,陆续偿还了多家银行的部分贷款,这才勉强维持住了企业的声誉[1] 。
律师分析
企业融资互保联保带来的高度危险
造成上述危险局面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家通常在企业紧急缺钱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慌不择路,不仅会无条件为企业融资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而且因为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自己还要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律师眼里,这些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如果仅仅是自己的企业融资,最起码自己心中有数,能够控制资金链条不会断裂。但是加入互保联保的行列,相当于把自己捆在一条高度危险的船上,因为别人的企业会不会出问题,自己是没法控制的,对企业家来说,这简直就是赌博。
解决策略
如何避免因为他人的风险导致自己债务缠身
建议企业尽量不要参加类似前述的互保联保活动,因为风险太大。商业银行发放公司互保、联保贷款的同时,让公司承诺为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如果这个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各种原因还不上债务,互保、联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替其他公司还债,额外的债务可能压垮保证人公司,导致保证人公司债务缠身。
企业家在日常为企业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时,必须对担保方式有所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责任也是分种类的,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即使企业家要为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担保责任类型。
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先由债务人还钱,在债务人无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才由担保人还钱。
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权人可以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单独要求担保人还钱,还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还钱。
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借款协议担保人处一旦签名,表示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借款协议上对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就符合上面法条所说的“约定不明”,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如果企业家要为企业债务提供保证责任,在有选择的前提下,应该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责任,尽量避免选择连带保证责任,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企业债务全面转为个人债务的巨大财富风险。
当企业发生债务时,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或投资人一起做担保,并可以明确担保比例,这样一旦有债务风险,至少可以多人一起分担风险。通常情况下,在企业融资时,大股东都会当仁不让地为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这样做无疑加大了大股东的个人及家庭资产风险。不要忘了,小股东同样拥有企业股份,如果企业经营成功了,他们也一样获利。出于公平原则及分散风险的需要,在企业融资时,所有股东均应该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承担一定的融资担保责任,以最大程度上分化单个股东的风险。
[1] 案例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10月23日《浙江民企染上金融瘟疫互保链引发三角债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