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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竟然不离债——如何巧用保单避免将来被债务牵连
第二节
离婚竟然不离债
——如何巧用保单避免将来被债务牵连
典型案例
甄总是一家境内上市高科技企业的创始人及大股东,他不但创业成功,还擅长做商业路演,他在不同场合描述的未来人工智能生态链,吸引了很多投资人追投。为了支持不断发展的企业,尤其是多元化的发展战略,公司不断向各大金融机构融资,甄总本人也不断用个人名义融资投入企业运营。
突然有一天,创业投资圈人士发现甄总已经去美国很久没回来了,正纷纷猜测他又会有什么大动作,突然新闻爆出惊天消息——甄总的公司资金链断裂,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一时间,投资者纷纷抛售这家公司的股票,公司股价应声而跌,金融机构纷纷起诉公司和股东。但是,欠账的甄总在美国,怎么办呢?这些机构于是把甄总的前妻辛女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她替前夫还债!
那段时间,辛女士不断应诉,但是她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理直气壮地去答辩:“我和姓甄的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他欠的债和我没关系,所以这些债务不应该由我偿还。再说了,这些债务都是结婚后他背着我欠下的,我不知情,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就在辛女士忙着撇清关系时,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她如坠冰窟——法院裁定她和甄先生共同承担债务。更让她寝食不安的是,债权人竟然把她在婚前自己买的房子也申请了保全,只等判决生效,就要申请拍卖还债了!
都已经离婚了,还要替前夫一起背债,法律也太“不讲理”了吧?辛女士难以理解。那么,明明已经离婚了,辛女士为什么还撇不开夫妻共同债务呢?
专家解析
解答辛女士的困惑之前,我们先看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以上法律法规我们知道,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二是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支付。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对应的概念,后者对应夫妻财产共有的权利,前者对应对婚内产生的债务共同偿还的义务。既有权利又有责任,这才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意。
既然是共同债务,就应该共同偿还。可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很多人的理解还存在着不小的误区,由此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风险。
误区一
上述案例中的辛女士在法庭上答辩时称:“甄先生从来不让我干涉公司事务,我一直专注于做个好妻子、好母亲。他在外面借的钱,我根本就不知道,所以这部分债务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该承担。”
很多人都有与辛女士一样的误解,以为先生借钱自己不知情,先生借的钱没有花在家庭上,所以这部分债务就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即使债务是夫妻一方举借的,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夫妻双方一起还。例如: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分红由夫妻或家庭共享,我们认为,这个债务即使太太不知情,也存在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风险,只不过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误区二
辛女士认为,自己与甄总已经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也明确了债务由甄总承担,所以自己不应该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实际上,只要是认定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前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间的债务分担约定只是一个内部文件,对债权人没有任何外在效力。
所以,离婚并不意味着就摆脱了债务,离婚之后还要面临替前夫还债的风险。
误区三
辛女士分外不能理解的是,甄总的债务,居然牵连到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她的“不理解”也正是很多人的误解:夫妻共同债务只牵涉夫妻共同财产,不会牵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部分。
实际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什么叫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双方谁有钱,就由谁还钱。一方要以名下所有的财产,而不仅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辛女士面临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够还钱的话,法院可以冻结、执行她在结婚之前甚至离婚之后的个人财产。
总而言之,一旦被牵连到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一方名下的房产、股权、存款,还是婚前、婚内、离婚后的名下财产,都会被认定为责任财产去还债。在这种情况下,保单资产有其特殊的优势。
保单规划
要声明的是,我们反对任何形式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对于法院执行机构而言,如果债务人不主动还债,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的,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需具备基本的财产信息。这就意味着,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一张保单的存在,就很难向执行机构主张去某个保险公司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某张保单。
而且,保单架构可以灵活变更,投保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为新的投保人,只要满足《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且新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同时,受益人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随时变更。所以,如果一张保单的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了,原来的投保人/受益人即使有债务风险,客观来讲,也很难牵涉这张保单了。
因此,如果夫妻面临共同债务风险,我们认为下面这个保单架构(如图3-2所示)是不安全的:
图3-2 有风险的保单架构
相对而言,以下保单架构进行变更后(如图3-3所示)就不涉及被债务追及:
图3-3 更安全的保单架构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郑重提示的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不能等到太太或先生有确定的还债法律责任时才进行,否则就有恶意避债之嫌。
沃晟法商语录
企业家欠债,企业家太太也有担责风险。一旦被认定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企业家太太就面临着损失巨额财富的危机。在考虑整个家庭财富的债务隔离方案时,企业家太太需要把这一点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