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第二节 全职太太婚内财产保护与保险工具
第二节
全职太太婚内财产保护与保险工具
典型案例
2017年夏天,一部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风靡大江南北,这部改编自女作家亦舒同名小说的电视剧,以出色的剧情和演员精湛的演技博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剧中的女主角罗子君,更是当今社会众多全职太太的一个缩影。享受了8年衣食无忧、相夫教子的生活后,丈夫的出轨打破了她平静而安逸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离婚、重返职场,甚至与昔日丈夫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相信,绝大部分全职太太过着幸福的生活,家庭和谐,有事业有成并关怀家人的好丈夫。但不容否认的是,与电视剧中罗子君的遭遇相似的事情,每天都在我们身边上演。
2006年,大学毕业的赵女士只身一人前往北京闯荡,对未来充满希望的她四处尝试,却屡屡碰壁。一年后,在一个萧瑟的秋日,她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刘老板,刘老板在各方面对赵女士关怀有加,最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刚结婚的时候,刘老板对她的关怀可谓无微不至,夫妻俩几乎没有闹过矛盾。2008年,赵女士生下一对可爱的双胞胎,之后更是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家庭中,每天照看孩子,照顾老公,成了一个典型的全职太太。基于对丈夫的信任,赵女士从来不关注家里的财产布局,也从不过问老公的财务状况,没有属于自己的存款,还把丈夫给自己的大部分钱都花在了两个孩子身上。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丈夫以公司业务重心转移外地为由,从家中搬出,赵女士抱着以丈夫事业为重的想法,并未过多追问。半年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赵女士在商场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其他女性暧昧不清,她上前质问,没想到丈夫开口就提离婚,丝毫没有悔过之意。
心灰意冷的赵女士回到家中,拿出自己的银行卡,准备带两个孩子回娘家,却发现丈夫留在家里的两张备用银行卡(约80万元存款,原本用于赵女士和孩子日常支出外的其他用途)已经被划空,自己除了几万元现金外,竟然一无所有。第二天,赵女士去房管局查询家庭所住房屋(丈夫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情况,发现登记的所有人居然是老公在乡下的弟弟。原来,刘老板为了避免婚后的财产分割风险,已经将大量财产悄无声息地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房产更是在婚前就过户给了自己的弟弟。赵女士内心冰凉,结婚这么多年,自己居然对家里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
由于长期做全职太太,缺乏必要的职场人际圈子,大学学的专业知识也差不多都丢了,赵女士很难重返职场,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万般无奈之下,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解析
一般来说,在婚姻生活中,通常有一方相对强势,另一方相对弱势。受中国“男主外,女主内”传统的影响,当下中国的很多婚姻关系中,女性都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我的前半生》中的罗子君,上述案例中的赵女士,就是弱势女性的典型代表。这类弱势女性有很大一部分是全职太太。下面,我们就以全职太太为例,为大家解析婚姻中弱势一方面临的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这类群体大都有如下特点:自身缺乏创收能力,家庭的财产掌控在丈夫手中,有的甚至对家里有多少财产、这些财产在谁的名下都不清楚。从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例来看,一旦发生意外变故,这类客户的处境就会极为窘迫。
全职太太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负责创造财富的丈夫突然去世或公司破产,导致家人生活无法保障;二是丈夫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第一种情况我们下节再叙,本节重点分析弱势女性如何防止因婚姻破裂发生的财富风险。
结合上述案例中赵女士的情况,我们来看看发生婚变时,全职太太可能面临的情况。在此之前,我们先了解几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了以上的法律知识储备,我们就可以大体推断赵女士的境况了。
首先,离婚后,赵女士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他们的住房,婚前就已经过户给了刘老板的弟弟,该房产是刘老板的婚前个人财产,其转移过户到弟弟名下的行为有效。因此,这套房产是不会被分割的。
其次,赵女士能够分割到的财产恐怕也有限。她对家里拥有多少财产缺乏基本的了解,根本无从提起分割请求,只能被动地等待法院依据查明的财产进行分割。固然,刘老板对家中两个备用银行卡的财产和其他名下财产的处理,确属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对这类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赵女士需要对刘老板转移财产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丈夫早有准备,而赵女士对家庭财产情况知之甚少,所以这个举证过程着实困难。赵女士可能因为举证不全或者难以举证,丧失大部分财产的分割机会。
最后,离婚后赵女士很可能面临经济上的困境。全职太太一旦遭遇婚姻破裂,重返职场会非常艰难。年龄的尴尬,与职场信息的隔膜,专业技能的生疏等等因素,使得全职太太在就业时缺乏竞争力。就赵女士而言,因为她一向对家中财产知之甚少,加上男方早有预谋,双方离婚后,她很可能难以获得足额财产应付日后的生活。
木已成舟,赵女士的悲剧已经无法挽回。我们应该做的,是吸取赵女士的教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雨绸缪,避免一旦遭遇婚变,就落入这种尴尬难堪的境地。
作为专业律师,对这类客户,我们建议采用提前规划保障的做法。比如,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婚内尽早给自己安排一份大额保单;尽量多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可能的话将部分财产掌握在自己手里;房产如果是在丈夫一人名下,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协商,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或将房产提前传承给子女;如果丈夫有公司,争取成为丈夫公司的小股东,对公司的运营状况等有基本的了解。
当然,我们还必须了解人寿保险这一工具的使用技巧和功效,充分借助金融工具保障自己的权益。
保单规划
用人寿保险作为工具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核心是一旦发生婚变,保单不会被分割或分割的基数会变小。最起码,在发生婚变时,全职太太要能掌控一笔资金,无论是应对生活所需,还是支付离婚官司的律师费,都不至于手足无措。
方案一
赵女士可以在婚后夫妻关系和平时期,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或者说服丈夫给自己配置年金型人寿保险,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该保单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一旦婚变,该保单还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保单具体架构如图1-5所示:
图1-5 保单架构
这个方案有如下好处:
第一,赵女士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的控制权在自己手上,婚后急用资金时,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第二,赵女士自己为投保人,在婚变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分割该保单,将只分割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赵女士来说,分割的基数相对变低了。例如,原来交付的保费总额为50万元,婚变时要分割的保单对应现金价值会低于50万元,比如有可能是30万元,此时只需要分割现金价值30万元的一半,也就是15万元给对方。假如婚变时赵女士名下的是50万元存款,则会分割走50万元的一半。
第三,赵女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长期持续持有保单,未来还能获得更多的保障利益。
方案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还可以配置另外一个年金保险方案,自己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子女为被保险人。保单具体架构如图1-6所示:
图1-6 保单处理架构
这个方案的好处是:
第一,赵女士为投保人,子女(一般是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一旦发生婚变,保单很有可能不会被分割。之所以说“很有可能”,是因为对此还没有全国通用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省市法院会认为,该保单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用共同财产对子女的赠与,所以在离婚时,不再分割该保单的资产;还有一部分法院认为,应该对该保单进行分割。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五个问题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文件中的回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该回答没有清楚交代财产分割涉及的保险类型,但明确了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保单中的财产利益归子女所有。具体到上述保险架构,子女作为被保险人,生存年金由子女领取,可以理解为本保单为子女的利益,从而不再被分割。当然,这只是浙江省高院的审判参考。
第二,退一步说,保单即便分割,也只是分割其现金价值。对于赵女士来讲,因为保单是她自己持有的,因此可以随时控制保单资产,确保自己紧急情况下使用资金的需求(可以选择保单贷款获取所需资金)。
方案三
赵女士还可以让第三人——比如自己的父亲代持保单财产。也就是说,赵女士用自己持有的现金财产投保,但投保人是她的父亲,被保险人是陈女士,身故受益人为陈女士父亲。保单具体架构如图1-7所示:
图1-7 保单架构
因为保单是投保人赵女士父亲的财产,而赵女士父亲是赵女士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夫妻离婚时,第三人的财产不会被分割。所以,在上述保单架构下,保单财产属于赵女士的父亲,不会因离婚被丈夫分割走。
沃晟法商语录
等到婚姻出了问题才想起来保护财产,为时已晚。聪明的女人,会在没事的时候就为有事做好准备,充分利用人寿保险等工具,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