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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客户购买的保单也会交换吗?——CRS中保单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与交换
第三节
客户购买的保单也会交换吗?
——CRS中保单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与交换
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底,经过漫长的舆论铺垫,各家金融机构开始着手进行客户居民身份的尽职调查。在需要自己提供自我证明的客户中,愿意承认自己是非居民的人寥寥无几。但是,急切地跟金融机构联系,想要确认自己的资产信息到底如何交换、交换多少的客户,却是络绎不绝。手中持有大量保单的张总,就是其中一位。
多年前,张总办理了加拿大投资移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后来并没有申请入籍,仍然常年居住在中国深圳。现在自己到底是哪国的税收居民,他也搞不清楚。他曾经在国内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子女购置了一份年金保单+万能险,因为多年没有从保单中提取年金,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低。张总特别担心,这张保单会不会被披露出去呢?如果被披露,会不会需要承担税负呢?
我们先来解答张总的困惑。首先我们知道,拥有加拿大的国籍或枫叶卡不等于就成了加拿大的税收居民。张总虽然移民去了加拿大,但他长期居住在深圳,很有可能不属于加拿大税收居民,如果他不是加拿大税收居民(关于各国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请参阅《CRS全球新政实操指南》一书),那么他在中国持有的包括保险产品在内的金融资产,就都不会被披露给加拿大。
其次,如果张总已经成为当年加拿大税收居民,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规定,该国的税收居民每年需要把自己在加拿大境外的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人寿保险属于金融资产,是需要张总自己主动披露给加拿大的。但CRS讲的不是这回事,而是如果张总在中国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拥有保单、存款、理财产品、私募基金或是股票等,这些资产将由相应的资产所在机构披露(前提是这些金融机构认定张总为加拿大税收居民)。随着CRS规则的执行,金融资产在国际间的信息透明度加强了,这就需要那些成为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朋友合规地进行加拿大境外资产披露。如果没有合规披露,他们未来会受到罚金等处罚。
最后,如果张总的保单被披露给了加拿大,是否需要承担税负?还要看加拿大的税法对保单利益的规定,同时还要看客户每年报税时的年度收入及税收抵扣项,需要综合各方条件才能下定论。
专家解析
类似张总这样拥有大额保单的客户,面对CRS,一般都会有以下这些疑问:
疑问一 保单要不要披露?
《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当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产品都属于要披露的金融资产,纯消费型无现金价值的保障类保险无需披露。只有那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才会受到CRS的影响。
我们要知道的是,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披露保险的机构是特定的保险机构。什么是特定的保险机构呢?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
疑问二 披露谁的保单信息?
由于保险不同于一般金融商品,与保单产生关系的人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人的信息即便要披露,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需披露的是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那何谓账户持有人呢?简单来说,是指任何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者变更合同受益人的个人或者机构。
具体来说,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一般披露的是有权获得现金价值的人,即控制保单的保单投保人;终身寿险需要披露的是保单的投保人,或日后领取身故受益金的受益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年金保险。中国的年金保险和境外的年金保险有区别,境外的年金保险一般要披露的是投保人、未来领取身故受益金的身故受益人;但是在中国,年金保险的受益人包含两个:一是年金受益人(即在保险存续期间领取生存年金的人),另一个是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身故受益金的身故受益人。对于身故受益人,在其日后领取身故受益金时要披露,这个境外也如此,可以理解。然而,被保险人在保险存续期间领取生存年金时,是否需要披露呢?现行CRS并没有提到这一点。对此我们也只有存疑,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之所以境内有所不同,是因为只有中国大陆才有这种存在两个受益人的特别年金保险。
疑问三 如果要披露保单,具体披露什么信息?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保险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因中国香港地区2017年1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执行对中国内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推测,在中国内地保险公司的尽职调查要求中,也会相应要求披露投保人、生存金受益人、身故金受益人以及保险相关当事人当年获得的保险利益数额等基本信息。
保单规划
这里先从保险披露类型角度谈一下,其他的优势功能详见后文。
结合中国保险种类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的保险种类主要有: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在这些类型的保险当中,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种类都要被披露。
这里需要重点说一下定期寿险。在实践中,某些保险产品被用来跨国逃避征税的可行性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相关条件在《管理办法》中均有具体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无需披露:
(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
(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
(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
(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沃晟法商语录
保险不同于一般金融资产,是否披露要根据保单的具体情况而定。大家无需惊慌,也不要盲目乐观,最稳妥的办法,还是拿着手里的保单找专家检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