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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富传承安排可否留资产给情人
案例描述
亡妻与情人两相争,情理与法理终兼容
结发夫妻“名存实亡”,林先生的感情天平最终倒向了情人。他在与情人共同生活了20年后,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财产中属自己的大部分遗赠给“第三者”。这个举动给情人留下了一道情与法交织的难题:这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但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遗赠行为,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一场妻子和情妇的遗产之争,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悄悄打响。
这场妻子和情妇的战争始于20年前,当时,林先生与妻子龚女士时常发生口角,家庭生活并不如意。儿子林泽出生后,两人的分歧愈演愈烈。婚姻的苦闷,令林先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这时,一个比林先生小10岁的年轻女子走进了他的生活,她就是李女士。李女士的美貌温柔,让饱受家庭口角之苦的林先生找到了生命中的“第二春”,没多久,两人就陷入爱河不能自拔。
获悉丈夫出轨的消息,妻子龚女士伤心欲绝。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她多次去找李女士讨个说法,但最终也没个结果,丈夫似乎已经铁了心不回头。不过,为了儿子林泽,林先生没有选择离婚,而是与李女士另外安了一个“新家”,开始了长达20年的同居生活。
分居后,林先生与龚女士相安无事,却也相敬如“冰”。
直到2007年,林先生得知自己已是肺癌晚期,在他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李女士俨然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面对情人的深情,走向生命尾声的林先生立下遗嘱,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李女士。林先生在遗嘱中表示,自己目前居住的房屋卖掉后,除去借李女士的5万元医药费等其他费用,余款中的70%赠与李女士,30%由儿子林泽继承。他病逝后,后事由李女士料理。
遗嘱立下的第三天,林先生便撒手人寰。
林先生去世后,李女士与龚女士母子协商遗嘱执行事宜,但龚女士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龚女士母子告上了法院。
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个女人在20年后又一次为了同一个男人的决定而对峙。
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焦点是林先生立下的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李女士回忆起她与林先生20年的共同生活,声泪俱下;龚女士则坚称“情敌”在说谎,这份遗嘱并不算数。
龚女士向法官陈述,首先,李女士的诉请是建立在非法同居或重婚的基础上的所谓遗赠,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故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其次,遗嘱的内容违背了事实和法律。遗嘱中虽然有所谓的欠“小李”5万元债务的条款,但李女士作为债权人却拿不出债权凭证,所以应另案处理。遗嘱中林先生陈述自己与妻子分居20年左右不符合事实,她表示,她与丈夫长期生活在一起,只是几年前丈夫以工作忙为由,不常回家。
最后,龚女士认为,即使遗嘱是丈夫立下的,但这个遗赠是附条件的,只有料理了后事才可受赠遗产,但实际上丈夫的后事均由自己一手操办,故李女士受赠的条件不成立,不享有继承权。
然而,法院并未支持龚女士的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林先生与李女士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确认本案中林先生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李女士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双方争夺的房产是林先生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所涉遗嘱中对属于被告龚女士所有的部分进行的遗嘱处分无效。房屋折价款60万元中的一半即30万元为被告龚女士所有,剩余款项作为被继承人林先生的遗产应根据遗嘱进行分割。
关于遗嘱中提到的“小李”的欠款,结合李女士与林先生长期同居以及在林先生患病期间由李女士进行照顾等情况,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遗嘱中关于林先生后事都由李女士料理的内容,从文义上不能反映出料理后事是继承余款的前提条件,两者相互并列,所以本案的遗赠不是附条件的,李女士未办理后事,也享有继承权。
综上,法院判决,从属于林先生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中先行归还李女士借款5万元,并扣除丧葬费等,余款164747元由李女士继承70%,即115322.90元[1] 。
律师分析
遗产留给情人法界仍有争议
四川案件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留遗产给情人的遗嘱无效,但案情类似的案件,上海法院法官却主张“瑕不掩瑜”,认为公民有自行分配遗产的权利,应充分重视公民自己的遗产处理权,不能因为受遗赠人为情人而否认遗嘱效力。
从这两个案件判决结果的对比上我们可知,因为对该问题目前我国没有明确法律适用依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矛盾现象。我们除了呼吁尽快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还想提醒有类似情形的家庭或个人,至少要看到,目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遗产留给情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建议尽量避免使用。
解决策略
如何合法地偿还情债
通过本篇三个案例我们看到,婚内有配偶的人士要想将资产送给情人或通过遗嘱给情人,似乎都走不通。但实践中,有资产者发生将资产赠与情人的情形有多种,不可一一而论。如果高净值人士还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能力对情人有所弥补,有所照顾,那应该怎么解决呢?我们有如下建议。
首先,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法维持,那么建议“长痛不如短痛”,不如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在离婚过程中也会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自己名下的财产无论是送给情人,还是日后留给情人,都是自由的。
其次,如果无法离婚,又想将财产赠送给情人,那么也不是死路一条,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赠送处理的。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可以产生个人财产的,个人财产的赠送并没有侵犯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利,赠送行为应是有效的。在我们接触的部分案例中,目前法院也通常认可个人财产的单方赠与权利,而不会“深究”情人身份。一种选择是直接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新得的个人财产送给情人,另一种选择是可以先行与合法配偶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将家庭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都分清楚,如此,夫妻财产约定中分给自己的财产,自己就拥有完全处分权了。这种情况下,将部分财产赠与自己的情人或好友,就都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想在自己百年后留财产给情人,可以选择其他形式,比如通过保险金信托的工具来实现。人寿保险仍以自己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的类别选择终身寿险),然后在法律合同上安排情人做信托的受益人。这样,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赔偿金将给到信托公司,变成信托财产,未来情人及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透过信托架构在十年二十年里长期慢慢拿到钱,用作日常的生活费。但要注意保单架构的合理搭建,以及用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配置保险金信托,避免侵犯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由婚外情带来的财富问题是非常广泛的,由此引发的财富损失更是比比皆是。我们团队处理过不少类似的纠纷,总结出以下意见:
对作为企业家的男性来说,一旦发生婚外情,需要小心“情与财”之间的关系。与情人相处和谐还算好,但如因情人要求“转正”当老婆被拒,必会引发一系列矛盾,那时候损失的就不仅仅是赠送情人的一点钱财了。我们团队处理过这样的案件:情人因不能与企业家结婚,怀恨在心,转而索要千万元分手费,企业家认为是敲诈愤而拒绝,情人利用以前掌握的企业家违法贿赂官员的信息,去政府机构举报,结果导致企业家进了监狱,企业家的家庭陷入困境之中。俗话说“钱债好还,情债难偿”,所以,这样的案例也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婚外情就是在“玩火”。
对于女性来说,她们担心的是丈夫如果发生婚外情,自己的婚姻地位及财产都处在危险之中。对此,我们要给的建议是,妻子首先要多花些时间、精力来经营维护夫妻感情,让丈夫觉得家庭十分温暖,这样才能减小男方出轨的几率;其次,平时妻子要了解家庭收入及财产的全部信息,并且掌握一定的财产控制权,这样才可能在遇到婚外情纠纷时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当然,在夫妻平和时期,可以运用多种方法,事先将家庭财产做出一些安排,来避免丈夫万一变心。
最后,祝愿天下的夫妻都能和和美美,白头偕老!
[1] 案例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2009年第6期报道《妻子PK情妇:丈夫遗产赠情人到底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