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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香港的银行为什么突然寄给我CRS表格?——《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该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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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银行为什么突然寄给我CRS表格?
——《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该如何填写
首先,各位读者,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要提醒您,从2017年起,如果您再收到海外金融机构寄的信件,哪怕是繁体字或英文的,也千万不要随手扔掉,因为那很可能是一份与CRS有关的重要信函,也就是《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以下称《自我证明》)。下面,我们就来对它做一个详细的了解。
(1)《自我证明》涵盖哪些信息?该如何填写?
简单来说,《自我证明》就是账户持有人就其税收居民身份做出的一份正式声明,是由账户持有人向申报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以作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香港税务局制定的《自我证明》,分为个人、实体和控制人三类表格,涵盖基本的三部分:
· 个人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识辨数据(对于联名账户或多人联名账户,每名个人账户持有人须分别填写一份表格);
· 居留司法管辖区和税务编号;
· 声明及签署。
根据账户持有人——个人、实体和控制人的不同,账户持有人身份资料填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实体需要增加填报:实体类别。如果实体账户持有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要填报实体控权人是谁。控制人需要增加填报:本人作为控权人的实体账户持有人和控权人类别。
关于填写内容,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清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最好考虑找国际税务师咨询,或者在经合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oecd.org/)上查阅各国(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TIN)编码规则,借此判断自身税收居民身份。
下面我们以最简单的个人《自我证明》表格为例(表格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官方网站),看看填写《自我证明》的具体要求。
(2)是否所有的客户都需要填写《自我证明》?
答案是否定的,并非所有客户都需要填写《自我证明》。目前,只有新开户和敏感客户需要填写。
《修订条例》中规定,申报金融机构必须启动尽职调查程序,向特定账户持有人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自我证明》,并且对账户持有人的《自我证明》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认为《自我证明》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就应当将该客户定义为敏感客户,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自我证明》或者进行解释。
图8 香港个人《自我证明》表格
图9 香港个人《自我证明》表格填写指导
具体来说,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调查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香港所有金融机构开户,所有新账户都必须填写《自我证明》;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开户的现存账户,则由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留存的电子记录(高净值客户还包括纸质记录及询问客户经理)做非税收居民的识别工作。一旦有非税收居民标识,金融机构就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存疑,则金融机构必须寄信给客户,请客户签署《自我证明》。
也就是说,无论是新账户还是旧账户,如果无法判断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香港金融机构都可能会给持有人发送通知,请客户自己填写《自我证明》并发回。
(3)没有和香港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是否就可以不提供《自我证明》呢?
比如说,您是内地的税收居民,在目前香港没有和内地签订双边协议的状况下,是不是就不需要填写《自我证明》,提供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呢?
我们再次重申,信息收集整理并不意味着信息的马上交换,也就是说,信息不自动交换并不意味着信息不需要申报。内地和香港是否马上交换信息,并不妨碍香港金融机构对非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先做尽职调查。同样,加入CRS网络和互相交换的国家(地区)会越来越多,为了省时省力,香港当然想尽可能一次搞定,缩减成本。
(4)我是否必须如实填写《自我证明》?
这一点毋庸置疑。《修订条例》中明确规定,账户持有人向申报金融机构在做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做出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就属于违法。
客户故意隐瞒信息、虚假申报,理财师故意协助客户隐瞒或虚假申报,未提起刑事诉讼的,面临罚款,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港元);提起刑事诉讼的,最高刑罚3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论客户还是金融机构,都不敢也不应该冒如此大的风险,申报虚假信息。
(5)如果我填写完之后,提供的信息发生改变,该怎么办?
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导致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有所变化,或者导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账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金融机构。一般而言,账户持有人需要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金融机构提供一份更新的《自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