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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边界要小心
案例一描述
不能证明上下独立,只好连带承担责任
从2007年年初开始,同为晋江当地企业的一家化纤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B公司向A公司购买布料用以生产。两年多的业务往来,B公司累计结欠A公司100万余元,但由于种种原因,B公司迟迟没有将这笔债务向A公司结算清楚。
B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引发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此后,A公司向晋江市法院递交诉讼书,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清偿欠款。同时,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是一家规模更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子公司,且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住址、经营范围都一致,存在人格混同现象,因此,C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查明,B公司确为一家规模更大的C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B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即为法律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查明,B公司和C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在审理过程中,C公司未能举证证明B、C两家公司的财产各自独立,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B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清偿债务及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 。
案例二描述
一人股东财产说不清,法院判赔还债不含糊
我们律师曾经代理了一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由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50万多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一人有限公司因迟迟拖欠其他公司货款被告上法庭,但因为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在案件主审法官的要求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也提供了相应证据,如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应收账款经常莫名转入李某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这是典型的企业与股东间的资产混同情形。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该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没有完全独立于股东李某自己的财产,李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风险在哪里
有许多老板创立企业时,设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图的是个简单,而且股东就是自己,自己说了算,避免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分歧麻烦。但我们团队发现,很多这类老板认为,既然股东就我一个,那企业就是我们家的财产,家业、企业就是左兜和右兜的关系,有这种想法可就错啦。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给那些企图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恶意逃债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我国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确实有不少民营企业为一人公司。如果股东欲避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就应将股东财产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出来,避免企业债务危机牵连企业家个人及家庭资产安全。
解决策略
一人公司老板怎样防护债务负担
第一,创立企业尽量不要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利于企业家债务风险的防范。我国《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清偿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就尽量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名公司股东,尽量避免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注意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工作。《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有利于强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防止一人公司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重视日常“独立”证据的收集,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确保一人公司会计账册完备,因为法律要求股东自己去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难度很大,建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注意做好会计报表,保存账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会追究股东的个人财产为企业偿债,因此有限责任是保护股东免受生意失败而倾家荡产的风险的制度。但是,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保,结局就是企业家替企业偿还企业债务。我们团队处理过类似的案例,结果是企业家的家庭财产都赔进去了,连家人的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所以提醒企业家朋友一定要记住:左兜右兜要分清,家业企业要隔离!
[1] 案例来源:《晋江经济报》2013年10月15日报道《一人公司欠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