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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CRS下保单资产配置更重要了!——大额保单实现财富隐身作用
第四节
CRS下保单资产配置更重要了!
——大额保单实现财富隐身作用
典型案例
本书作者之一王芳律师遇到过一件让她印象深刻的事。
有一天,王芳律师在深圳为某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讲课,此次会议规格极高,到场的客户全部是拥有50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高端客户。王芳律师讲到CRS会影响哪些客户时,特别提到了海外保单及家族信托也面临信息披露与交换。这个时候,一位坐在第一排的50岁上下的女性,一边听一边眉头皱了起来,直到讲课结束,她的眉头也没有舒展。这让台上的王芳律师有些忐忑,难道自己讲错什么了,让客户这么不满意?要知道,在这样的高规格财富沙龙上,能被银行安排坐在第一排的,一定是资产上亿的重要客户。就这样,王芳律师怀着一肚子疑问结束了本场演讲。
讲课结束后,银行安排客户与王芳律师进入一对一会谈环节。进来的第一位客户,就是那位总皱着眉头的听众。这位女士刚刚坐下,就迫不及待地发话了:“王律师,这CRS的事以前怎么没人跟我说过啊?刚才听您讲课,可愁死我了。我们家在香港买过三张保单,保费我都交了5000万港币,家族信托也做了一个,您说说这可如何是好?要是明天我就去香港,赶紧把保单退掉,您看这样行不行啊?这可急死我了!”
王芳律师听完,赶紧安慰这位客户,慢慢地跟她解释,保单虽然要披露,但未必有那么大的坏处,运用得当的话,反而会在CRS 下给自己带来好处呢!这位客户这才松了口气。
专家解析
由于对CRS了解不够充分,很多客户就像上述案例中的女士一样,一听说CRS要来了,就赶紧退保,这种决定是冲动的。我们认为是不是要退保,无需过多考虑CRS的因素,因为从根本上来说,CRS是各国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机制,依法诚信申报交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此而增加税收负担。CRS并非“洪水猛兽”,因此我们也不建议客户盲目退保或者变更保单持有人,理由有三:
第一,退保会有不少经济损失。我们接触的内地客户中,很多人购买的部分香港保单在头几年的现金价值是非常低的,甚至前几年的现金价值为零。我们都知道,退保的话,保险公司仅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退保就等于把已经交的保费白白损失了。因此,客户如果退保,就要做好接受巨大财富损失的心理准备。
第二,很多中国内地的高净值人士已经在多年前移居到了中国香港,并拥有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购买香港保单的时候,客户已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是用香港身份而不是内地的护照买的香港保险,且相关信息中没有非居民标识,那么香港保险公司在识别的时候,会判定客户就是香港税收居民,而CRS是针对非居民的。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相关保单信息并不会因CRS的实施而被香港保险公司提交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三,如果客户购买香港保单的时候,用的是内地的护照,香港保险公司就有义务把香港保单的有关情况收集后交给香港税务主管部门,香港税务主管部门将来会定期和内地交换相关信息。但如果因此客户就把保单持有人更换为亲戚朋友,也是存在巨大风险的,因为保单权利通常掌握在保单持有人手中,在让亲友当保单持有人的那一刻起,客户也就丧失了巨额保单资产的控制权。其中的风险,还需要再三考量。
保单规划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在全球CRS大潮之中,从容地持有大额保单呢?且听我们一一道来。
保单优势一 “财富隐身”功能
前文我们已经提到,不同于一般金融资产,保单有三种价值表现形式——保费、保额、现金价值,三者往往存在比较大的区别。为什么现金价值与保费、保额会有如此大的差距?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保险是需要负责赔偿的。因为保险的功能是用少量的钱,来抵御将来未知的大风险。尤其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在强调让“保险姓保”,更加区别开一般以投资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和以保障、抵御风险为目的的保险。
再说现金价值。一般来说,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保险公司相关费用(如图5-2所示),这些费用包括保险风险成本费、保险公司管理开支、保单推销人员佣金等。
图5-2 保单的信息价值
具体说起来,当我们交纳保费给到保险公司后,这个保费最起码会分为三部分:
(1)保险储备金。像银行有存款准备金一样,保险公司也需要把保费按照一定比例交给国家,作为再保险的资金或者叫保险储备金。如果保险公司发生风险,不能继续承担保户的保险责任,这个时候,就会动用再保险的资金或者保险储备金,用来保障保户的利益。
(2)运营成本。保险公司要运营,那么保费中就要提取一部分作为运营成本。
(3)其余部分。剩下的部分保险公司还有可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保障的保障资金池,固定不动;还有一部分作为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由于一张保单在前期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费用占比较大,因此,在保险购置前期,保单的现金价值非常低,以后会逐年增加。
保险由于前期的现金价值较低,所以天然地就具备了合理的“资产隐身”功能。当CRS下,一位客户不同的金融资产都面临披露与信息交换时,保单往往是披露金额最低的一个。这是因为,像存款、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信托产品等,几乎都是按照本金加收益的模式来披露的,只有保单不是按保费披露,而是按现金价值披露。这就意味着,保单反而能帮客户达到资产隐身的目的。
举个例子来说吧,同样是1000万元人民币,客户存在银行不动,那么银行账户的年末余额就是100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和利息等收益,相应的,银行实施CRS时,申报的是账户本金余额及该年收益总额。但如果是以1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保单,那么在CRS下,保险公司申报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保费,而有些人寿保险产品在初期的现金价值是很低的,甚至有些人寿保险产品在头几年里保单现金价值为零。
所以,同样一笔钱,配置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披露的账户余额等信息是不同的。
保单优势二 利用保单实现CRS下的财富筹划
保险还有一点区别于一般金融资产:保险的账户现金价值所有者更为复杂。与保单产生关系的人,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被保险人具有人身利益关系。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被保险人有以下权利:A、同意受益人;B、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C、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质押。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并无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则默认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由于不同保险种类的保单现金价值所有者不同,可以根据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等身份来架构保单,实现非税收居民持有资产的有效隐身。举个例子来说吧,假设做一个如图5-3这样的保单规划:
图5-3 保单架构
母亲是中国大陆地区税收居民,她交保费来持有一张境内保单,从中国大陆的税法及税收实践看,她没有什么税收负担,即使从保单提取分红也是。儿子是加拿大税收居民,他只是保险标的,没有任何利益,CRS下他也不需要披露,所以CRS与儿子高税率国家税收居民身份也没什么关系。身故受益人是父亲,但他只有在儿子去世,自己获得身故理赔金时才需要披露,而且披露也不涉及中国大陆地区或中国香港地区两地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通过上面的举例,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成员的国际税收居民身份可以规划,保单当事人也可以灵活规划,人寿保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沃晟法商语录
在CRS下,保单在“财富隐身”、税务筹划等方面相对有优势。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或保单架构都可以实现这个功能。保单产品的配置与架构设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尤其是还要考虑客户的国际身份、税收居民身份等。具体问题,大家可以咨询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