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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解股权传承平均主义造成的治理僵局
案例描述
企业传承股权平分,兄弟争夺企业衰亡
高氏家族经营着一家大型餐饮企业。二十几年前,老高夫妻俩从最早的夜市馄饨摊开始干起,起早摸黑,付出很多辛苦,逐渐从馄饨摊扩大到火锅店,之后每年增加几家分店。
老高夫妻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三个孩子高中毕业后,都被老高安排到家族企业工作。三个孩子中,老大比较外向,一直跟着老高开拓市场、做营销、跑关系;二儿子擅长实干,负责协助老高管理公司、跟供货商打交道;女儿也参与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企业的内勤和人力资源。随着子女的加入,老高的企业越来越红火,很快在附近城市开了多家连锁店,老高的企业也成为当地的利税大户,成为餐饮界的龙头企业。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正当老高打算逐渐把企业交给孩子们打理、自己享受一下退休的休闲时光时,被查出罹患肝癌,而且是晚期。尽管家里用尽一切办法求医问药,还是没有回天之力。
在老高剩下不多的日子里,他仔细考虑了家族企业的未来。两个儿子都很能干,对企业发展的贡献难分伯仲,而且手心手背都是肉,自己走了之后,股权要是分得不公平,恐怕兄弟俩心生罅隙,对企业发展不利。想到这里,老高决定要一碗水端平,分给两个儿子的股权要平衡。至于女儿,终究是要嫁人的,所以,老高在去世之前,对集团公司的股权做了调整,调整之后的股权结构是:大儿子50%,二儿子50%。对老伴和女儿,他做了其他的财产继承安排。去世之前,老高把两个儿子叫到床前,交代兄弟俩一定要齐心协力,把企业经营好。
老高去世之后,兄弟两个接手经营企业,老大做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老二做总经理。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当地高档餐饮业陷入低潮,老高家族旗下几个城市的高档饭店接连出现亏损,资金链紧张。这时,兄弟俩的经营理念出现分歧,老二主张关掉效益不好的分店,重点放在大众连锁餐厅,老大认为应当加大投入,到北京等大城市开拓市场。两个人谁也无法说服谁,召开股东会时,表决结果为50%对50%,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面对市场的变化,无法采取任何一种快速反应措施。之后,老大逐渐把公司财务总监、几家重要分店的经理换为自己的亲信,老二认为老大是在排挤、架空自己,两个人的关系逐渐恶化。自此开始,公司的大小决策无不受到兄弟俩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牵连。
之后,老大利用执行董事的身份,免去老二的总经理职务,且不顾母亲和妹妹的阻拦,将老二逐出家族企业管理层。
老二被免职后,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希望委托我们代表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执行董事的决定。但是,我们查阅这家企业的章程发现,企业的章程并没有在老高去世后进行修改,而是继续沿用原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所以,老大以执行董事的身份免去老二的总经理职务,并没有违反章程规定,即使向法院起诉也无法得到支持。
老二没有办法,在失去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权后,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受损,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但是老大作为执行董事拒绝召开股东会。老二只好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以股东身份起诉执行董事(老大),兄弟俩最终对簿公堂。同时,老二内心愤懑难平,个人向公安局举报老大涉嫌职务侵占罪,至此,兄弟二人彻底反目。
这种情况下,公司内外交困,人心惶惶,公司资金一天紧似一天,开始出现大面积的亏损和拖欠职工工资、供货商货款的情况。由于公司债务缠身,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公司的多处资产被冻结、查封,企业越发困顿,之后没多久,就因资不抵债陷于破产的境地。而这时,离老高去世还不到5年,一个曾经辉煌的家族企业,就这样因为传承失败而消失。
律师分析
企业股权传承安排要预先考虑到未来治理机制
这是一个典型的企业股权传承安排没有合理考虑家族企业治理机制而导致破产的案例。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1.老高看似公平的股权传承安排,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之争埋下伏笔
老高在世时,股权集中在老高手中,作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家族的家长,老高的地位毋庸置疑,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基本上属于老高一人说了算。但是,当家族企业股权向二代传承时,不但要考虑股权作为家族财富的传承,还要考虑传承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即在数个子女中,如何确立企业第二代掌门人?如何保证股权传承后,家族企业治理不会出现僵局?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老高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在老高去世后,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是老大50%、老二50%,这样的股权结构导致在两个股东出现分歧时,根本无法通过任何有效决议。如此,家族企业就极易陷入治理僵局与企业控制权之争,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市场瞬息万变中,因家族成员内耗失去快速反应的能力。
2.家族企业的章程在家族股权传承时未能及时调整和变更,导致家族企业出现治理僵局时没有解决的程序和手段
老高的公司和许多民营企业一样,公司备案的章程均使用工商局的标准版本,没有家族企业治理的个性化规定。为了程序上的简单方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当两个儿子出现分歧时,老大利用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这一点将老二免职,逐出公司管理层。但是,由于股权的平均主义,公司仍然无法实现有效的重大决策,老大无法彻底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老二架空只能使公司僵局进一步恶化,如何避免及应对这种局面,章程并没有规定。
解决策略
如何避免股权传承造成家族企业治理僵局
企业股权与一般财产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不但拥有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还拥有股东的身份权利,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股权传承既涉及家族财富的继承,同时涉及家族企业的平稳过渡与持续发展。所以,在股权传承方案中,既要考虑财富在家族成员间分配的公平性,又要考虑股权传承对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
为了避免股权传承不当造成家族企业治理僵局,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1.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立,兼顾财富继承与家族企业治理
上述案例中的家族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在于二代接班后,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陷入控制权之争。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在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中,将股权的分红权(即财产性权利)与股权的表决权(即身份性权利)相分离,即子女平等地继承股权,按继承的股权比例享有公司分红权,但是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可以更多地集中于家族选择的二代掌门人,以保证股权传承后公司能够形成新的实际控制人。这样,既可以避免财富传承中不公的争议,又可以避免因家族股权传承导致股权分散致使公司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风险。
比如在本案中,老大、老二虽然所持股权都是50%,但是章程可以规定,老大、老二的分红权为各50%,但表决权老大60%、老二40%,这样既可以保证两个股东出现分歧时,股东会仍然可以做出有效决议,同时因为老二保有一定的表决权,在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上,仍然能有所制约(《公司法》规定,该等事宜须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
老高在进行股权传承安排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接手家族企业后对公司经营产生分歧的风险,并针对该风险及时完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
(1)规定家族企业重大决策事宜的表决比例,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等事宜须全体家族成员股东一致表决方可通过。
(2)为适应多个子女管理公司的情形,公司应由原来的执行董事制度改组为董事会制度,家族重要成员进入董事会,形成家族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
家族企业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家族企业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应当平衡家族成员间的利益,同时董事本人需要具备企业经营的能力与精力。因此,建议以家族内部举荐及自荐相结合,同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不称职董事的罢免与补选程序。
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虽然效率不如老一代“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效率高,但这种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个人的认识局限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灾难,同时也能增进企业家后代对家族企业的归属感、责任心及后代之间的联系。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董事并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完全可以由非公司股东的家族成员甚至是外部具有相关专业能力与行业、企业资历的人员(如律师、财务专家、行业专家等)担任,以帮助、促进家族企业的董事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3)应选择不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立场较为客观中立的家族成员或其他人员担任公司的监事,对担任公司高管的家族成员进行监督,避免其对家族企业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4)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治理僵局时一个股东收购另一个股东股权的退出机制。
3.由一个子女继承公司的传承方式
为了避免股权传承造成的股权分散风险,家族企业可以考虑以一个子女为主继承家族企业股权,同时对其他子女进行补偿的方案。补偿资金的来源既可以是由被继承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的生前传承,也可以约定由家族企业股权继承人以企业未来经营的利润进行分期支付。该安排应当签署规范的协议,以保障未获得股权子女的利益。也可以由接任企业的子女给其他兄弟一笔创业资金,让其他兄弟另起炉灶,另行创业。
关于补偿方式,可以采取综合解决方案,包括资产剥离、现金补偿、创业资源分割,还可以采取用人寿保险的方式进行补偿。比如,由父亲生前给未获得家族企业股权的子女购买大额年金寿险(即以该子女为被保险人和年金受益人),父亲去世后,子女可以通过领取年金的方式获得家族财富的继承和补偿。
4.未来还可考虑股权信托的传承方式
随着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善,家族企业未来还可以考虑通过把家族企业股权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传承。在信托法律文件中,对信托的家族企业股权决策机制进行约定,以避免因传承导致的家族企业治理僵局。
受我国信托发展现状的限制,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中很少有股权信托的设计。但是,在国外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股权信托是很常见的家族企业传承工具。所谓股权信托,就是将家族企业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形成独立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与运作企业股权,对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的信托安排。在股权信托中,企业股权的所有者不再是家庭成员而是信托,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股权信托的好处多多,简单来讲:(1)它可以避免传统股权继承导致的家族企业股权分散,从而避免因股权分散带来的家族企业决策成本提高或因为被收购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2)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设计公司管理与运营的决策机制,避免因继承出现的利益冲突与公司治理僵局;(3)可以避免传统股权继承方式中后代面临的遗产税问题;(4)可以避免家庭成员因为婚变、死亡等事件导致家族财富的外流……
我们团队已经成功开拓出“资金信托+家族成员管理公司”的信托模式,通过它来实现家族企业的股权信托,帮助中国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尝试股权传承的新模式。目前中国的私人银行及信托公司也在努力创新公司股权信托的服务模式,高端客户也可以与自己开户的金融机构联系,了解有关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