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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保险是否还那么“保险”?——大额保单会否被披露
09
保险是否还那么“保险”?
——大额保单会否被披露
首先要知道的是: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披露保险的机构是特定的保险机构。什么是特定的保险机构呢?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
结合中国保险种类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的保险种类主要有: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在这些类型的保险当中,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要被披露。
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一般披露的是有权获得现金价值的人,即控制保单的保单投保人;终身寿险需要披露的是保单的投保人,或日后领取身故受益金时的受益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年金保险。中国的年金保险和境外的年金保险有区别,境外的年金保险一般要披露的是投保人、未来领取身故受益金时的身故受益人;但是中国年金保险的受益人包含两个:一是年金受益人(即在保险存续期间领取生存年金的人),另一个是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身故受益金的身故受益人。对于身故受益人,在其日后领取身故受益金时要披露,这个境外也如此,可以理解。然而,被保险人在保险存续期间领取生存年金时,是否需要披露呢?现行CRS并没有提到这一点。对此我们也只有存疑,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最后看定期寿险。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无须披露:
(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
(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
(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
(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