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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欠了税,我移民不就行了?——欠税出境红灯已经亮起
第四节
欠了税,我移民不就行了?
——欠税出境红灯已经亮起
典型案例
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前由于经营企业不规范,购买大量发票冲抵公司成本且无正当理由,被税务稽查。税务局调查了其企业过去5年的收入,下发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税款2000多万元,滞纳金400多万元的通知。
徐某觉得这笔税款实在无力偿还,便打起了坏主意。他购买了从北京直飞海外的机票,打算一走了之。结果他未能如愿,在机场被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人员扣下,限制出境。
徐某的遭遇不是个案。据报道,2017年,浙江地税提请阻止欠税人出境达上千人次。据浙江省地税局公布的数据,仅2017年一年,浙江省地税系统就提请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共1122人次,较2016年增长146.6%,涉及税款金额26.7亿元。
北京市地税局同样如此。据悉,北京市地税局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已经梳理出了相关欠税信息,并将其传给了出境管理机关。两部门联合执法,对欠税企业的法人代表,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专家解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移民别国,其中不乏“欠税大户”。他们之所以想移民,目的之一就是逃避此前欠的税。
其实早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就印发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的通知,其中规定: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目前,各级地税机关都在加强欠税管理,严格阻止出境措施的前置程序和告知环节,确保“出境红灯”及时准确亮起。同时,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的自动监控和推送功能,仔细甄别系统推送的符合限制出境条件的欠税人,确保阻止出境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自2017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建立对接工作机制,阻止欠税人出境。基本流程是,税务部门向省级边防部门申请,省级边防部门接到申请后,在24小时内复核,将欠税人信息录入边防系统。
不仅如此,各地的税务局进一步加大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各地税务局对外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人,将被推送到参与联合惩戒的省级部门,对其实施包括阻止出境、信贷受限和禁止高消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逐步构建起一张严密的“税收共治网”。
面对税务系统与各个部门联合惩戒越来越严的趋势,我们站在自然人个体角度,更要注意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而人寿保险是每个企业家必备的资产工具。
保单规划
税收问题是民营企业主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很多人希望少缴税乃至不缴税。然而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因此我们就要考虑将更多的财富放在免税的资产配置里面。也就是说,面对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的现实,增加免税资产的配置是我们必须选择的道路。准备出国移民的朋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境外对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检查更加严格。
人寿保险,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金融工具,能帮我们实现免税及资金合法化等目的。
图4-7 人寿保险的税务筹划优势
为什么说保险免税(此处特指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
分析一 人寿保险的红利是否免税?
目前在市场上热销的人寿保险中,有很多具备分红功能,许多朋友关心,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按照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般来说,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死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取得分红型保险的分红(红利)的时候,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规定:
第二条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我们认为,人寿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红利,通常不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的,还要根据经营情况和以前的预计来决定是否返还,故不适用此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单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人寿保险的分红(红利)收益在目前中国的税法体系下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在实践操作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分红(红利)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以,目前大家购买的人寿保险获得的红利,在实际操作环节都不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二 人寿保险的年金是否免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超过规定范围的,面临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年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生存年金,不面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分析三 人寿保险的赔偿金是否免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五、保险赔款;
……
所以,从人寿保险领取的身故赔偿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来说,投保人领取的红利、被保险人领取的生存年金,对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政策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保险公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益人领取身故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4-8 人寿保险在个税上的筹划优势
沃晟法商语录
试图通过移民的方式把欠下的税款“一笔勾销”,在现在这个时代已经越来越不可能了。更恰当的做法,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理地避税。人寿保险在个税方面具有很大的税务筹划优势,能让你的钱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