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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投保人可以指定第二投保人吗?这么做有什么好处?
本节课老师:谭啸
课堂测试题 >>>
老王因突发意外身故,妻子刘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老王当年买的一份保险,老王是投保人,刘女士是被保险人。刘女士就拿着这张保单去保险公司,要求变更投保人为她自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老王以前有过一次婚姻,并且和前任妻子有个孩子,所以没有同意刘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的诉求,并告诉刘女士还得请几个人来签署放弃声明。那么,究竟需要谁的同意,该保单才能变更刘女士为新的投保人呢?
A.老王和前任妻子的孩子。
B.前任妻子。
C.老王和现任妻子的孩子。
D.现任妻子自己。
保险法商课精讲 >>>
前几天讲课时,我问了学员一个问题:“投保人身故后,这张保单该怎么办?”学员们给出的答案主要有两种,一是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做新的投保人;二是保单变成投保人的遗产,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究竟哪一种正确呢?其实这两种答案都不完全正确。
正确答案是:保单归投保人所有,如果离世,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可以直接清算现金价值并进行遗产继承分割;但在现实中,很多人不希望退保去继承分割,而是设立新的投保人,让保单继续有效。这时候,就得全部法定继承人都同意某一人成为新的投保人。为了避免出现在推举过程中众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也为了让原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得以延续,所以现在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一项创新业务:设置第二投保人,即鼓励原投保人设置第二投保人,如果自己不幸身故,那么第二投保人会自动成为该保单新的投保人。
因此,设立第二投保人,就能避免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归属权的不确定性。那么,除此之外,设置第二投保人还有哪些好处呢?
1.保单定向传承,签署时无须他人知晓(部分公司须被保险人知晓),具有私密性。
2.绕过继承权公证这一关。第二投保人自动继承保单,无须继承人到场、公证等。
3.避免保单成为遗产。如果无法设置新的投保人,则该保单很可能成为遗产,进而容易导致继承纠纷和债务纠纷。
4.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得以延续,投保人在设置保单时的意愿得以顺利延续而非退保。
虽然设置第二投保人有这么多的好处,但也有一定的风险:第二投保人擅自退保。对于这一风险,可以通过保单+法律文件的方式加以防范。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该怎么办呢?其实也没关系,可以通过设置“保单遗嘱”来确定保单未来的归属。
目前国内投保的很多保单都是父母为子女投保,但在将来父母作为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子女离世的概率很大,因此我判断,将来第二投保人业务会成为一项普遍的增值服务。
延伸学习 >>>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是ACD
老王身故后,该保单属于投保人老王的遗产,故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要变更新的投保人,则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才可以。老王和前任妻子的孩子,老王和现任妻子的孩子,以及老王的现任妻子,三人都是老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课堂福利 >>>
在此,谭老师给大家提供一份《关于指定第二投保人的保全规则》,供大家参考。
关于指定第二投保人的保全规则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签署回执并完成新契约回访后,可申请办理指定第二投保人手续。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身故,则被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凭约定即可向公司申请变更成为保单的新投保人,无须提供《公证书》或全部继承人共同签署的《遗产继承人声明》等文件,有效简化服务手续和办理要求。
一、适用范围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保单。
二、申请时间
在保单生效且已经完成回执签署和新契约回访后,保单有效期内均可申请办理。
三、申请方式
投保人须亲至公司柜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个人保险合同保全业务申请书
2.《指定第二投保人申请书》[须投保人、投保人的配偶、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第二投保人共同签署]
3. 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4. 投保人的配偶身份证明原件
5.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
6. 第二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7. 投保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明原件
五、存档文件
1.个人保险合同保全业务申请书
2.《指定第二投保人申请书》[须投保人、投保人的配偶、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第二投保人共同签署]
3. 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投保人的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第二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投保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明复印件
六、受理规则
1.须经投保人、投保人的配偶、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第二投保人共同签字同意后方能受理申请;
2.指定时,如果被保险人已年满18周岁,第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填写《指定第二投保人申请书》的1.1项;
3.指定时,如果被保险人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不含),则指定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近亲属为第二投保人;若保险合同含有身故责任,须经被保险人父母同意后,可指定被保险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父母的兄弟姐妹为第二投保人,填写《指定第二投保人申请书》的1.2项;
4.指定时,如果被保险人未满8周岁,被保险人的父母作为第二投保人,填写《指定第二投保人申请书》的1.3项。
该项目的近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七、投保人身故,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业务规则
1.投保人身故时,如果被保险人已年满18周岁,那么第二投保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由被保险人作为新的投保人;
2.投保人身故时,如果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那么先前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即为新的投保人。
八、其他
当保单原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满期或合同效力终止前可按约定亲至公司服务柜台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须符合本业务规则,提供投保人变更保全作业申请书[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共同签署]、原投保人死亡证明、新投保人身份证明、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即可,进一步简化服务流程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