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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港婚姻的财富规划与保护
案例描述
跨港富豪两地诉讼,财产分割同案不同判
孔刚与李阳均在内地出生,2001年两人在广州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两个儿子。孔刚在结婚的那一年,辞掉了事业单位的稳定工作,下海自己做生意。同年3月,孔刚来香港创业,并以自己一人的名字在香港设立公司,经过辛苦努力,公司迅速壮大,很多人才纷纷加入。
2003年,妻子李阳生下了第一个儿子,与此同时,两人的事业也是蒸蒸日上。2006年,通过资本运作,孔刚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其间,孔刚带着妻儿移居香港,并取得了香港的永久居住权。
2008年,孔刚和李阳的第二个儿子出世。从2010年开始,孔刚越来越忙于内地的工作并长期居住在广州,而妻子李阳独自在香港照顾两个儿子。2012年,孔刚辞去董事长职务,但仍然持有该公司大量股份。
由于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感情由淡漠走向破裂。2012年8月,两人向广州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同意两人离婚,但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随后,2012年11月,妻子李阳向香港家事法院起诉,要求与孔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年12月,孔刚向广州法院起诉,要求和李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孔刚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如何确定股权归属、分割共同财产,成为了该场离婚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
“同样一件案子,香港法院已经先受理了,广州法院就没有必要再审理了。”许多人第一时间都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李阳也是。因此,她向广州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而广州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查,最终作出判决:认为“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法域,香港法院受理孔刚与李阳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并不影响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至于裁判能否执行并不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同时,由于被告李阳在广州有两套房产和财产,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广州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同一件案子,广州和香港的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
于是,这场轰轰烈烈的离婚诉讼大战,在香港和广州紧锣密鼓地“上演”了。
然而,令本案更加“戏剧化”的是,由于内地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短于香港,且内地法院采用两审终审制,香港法院采三审终审制,因此,尽管李阳先于孔刚在香港提起诉讼,但广州法院对此案率先做出了判决。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李阳分得价值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这一结果大大出乎李阳的意料。根据李阳的描述,孔刚曾多次通过赠送股份、房产等方式转移或藏匿财产,但由于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及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阳提出的“分割数亿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再说回香港法院,经过两年的时间,2014年8月,香港家事法庭才做出一审判决,财产分割结果与广州中院的判决天差地别!李阳要和孔刚平分价值近6亿元的财产,也就是说,李阳有理由分得近3亿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结果一出,立刻引起孔刚的反对。孔刚迅速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广州做出的离婚财产分割判决。
一时间,香港高等法院内部对如何处理广州中院的判决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这是孔刚在“操纵诉讼”,故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为了维护妻子的利益,应裁定孔刚败诉;另一方认为,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中规定,香港法院承认其他地区先做出的离婚判决,虽然广州立案在后,但判决结果确实比香港早,香港法院应当承认广州法院的判决。
最终按照香港的审判规则,上诉法庭的法官在处理上诉案件时通过投票来表决。2015年4月,3名法官以2:1作出裁定,支持了孔刚的要求,推翻了香港家事法庭的判决,承认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结果。
这才刚刚进行到二审阶段,由于香港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李阳不服上诉裁定,“一鼓作气”将此案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2015年8月,香港终审法院的5位大法官以3:2的投票表决结果,驳回了李阳的上诉。
最终,本次离婚案件历时两年多,横跨广州、香港两地,前后经历了5次庭审,终于以李阳败诉落下帷幕。李阳分得的3000万元的财产,与孔刚近6亿元的身家相比,不过“九牛一毛”[1] 。
律师分析
为什么境内外法院同案不同判
近几年,不论是在上海、北京还是广东、深圳,涉港婚姻屡见不鲜,涉港的离婚案件也不再是什么新闻。同一桩离婚诉讼,由于内地与香港在适用法律、司法体制上的不同,最终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因此,该类案件管辖问题尤为重要,高净值人士面对该问题应慎重筹划,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像类似这样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法域的法院同时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如一方已在境外法院起诉离婚,则另一方仍可以在国内法院再行提出离婚诉讼。这样会导致同一个案件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从而导致两个区域出现两个判决,并且两个判决可能不同判的现象。
本案中,香港法院和广州法院各自做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并且广州法院做出的判决要早于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跨境离婚案,一经外地法院判决后,香港法院须予以承认,并无权再就财产分配及附属济助事宜进行处理。在上述案例中,根据该条例规定,最终香港法院认可了广州法院的判决,由此,李阳仅分得了3000万元的财产。这一结果虽然符合《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但是有可能构成严重的司法不公,从而,该案例在香港又引发香港有关部门对《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进行修改。最终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在条例中增加:“在香港以外获准离婚等之后在香港要求经济济助的专门规定,授权香港法院,可以在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判令已就该段婚姻在香港批予的情况下,颁发关于经济给养及财产调整的经济济助命令。”这无疑会对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判令在香港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加上目前香港与中国大陆在法律上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两地法院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裁决尤其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修订后,颁布的经济济助命令的出台,日后可能对大陆和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类民事裁决产生影响。
日后高净值客户如遇到类似的涉及港澳台的婚姻或者其他涉外婚姻,最好先找专业人士咨询,并且分别咨询境内和境外的专业人士,尽可能由境内和境外专业人士组成小组,分别结合两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综合策略,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解决策略
如何平衡跨境婚姻与财富安排
以往我团队经常组成团队,为移民及跨境的高净值客户家庭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根据经验,可以将我们的“锦囊妙计”总结为以下策略:
但凡发生跨界的婚姻纠纷,如果有当事人有境外身份,相当于是涉外身份,但同时又有中国的身份证,还是中国的常住居民,那么,中国大陆是有管辖权的,境外国家或地区也有管辖权,由于两地都有管辖权,就会导致不同的区属管辖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所以我团队给出的策略是,一旦涉及跨境婚姻,建议两个国家或区域的两地律师相互进行充分咨询,如果有可能,还要让境内律师和境外律师进行沟通,境内外律师共同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制订综合策略,看在哪个区域解决对客户最有利。一旦确定在哪个法域解决双方纠纷最有利,就要“先发制人”,抢先立案。
根据不同区域的法律规定,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客户拟定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并且在协议中事先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制度的选择适用。另外,如果是在中国境内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双方最好办理公证;如果是在境外,则有的地方需要到相关政府机关办理登记,还有的地方需要到法院办理,总之在境外办理要满足境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协议有法律效力。
时至今日,高净值人群当中的很多人有移民的安排,然而在移民过程中,很多人的想法是享受国外的优质待遇、蓝天白云,体验国外先进的医疗设备,或者更多关注的是移民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资产申报不实风险,等等。然而,他们还面临着婚姻和财富传承风险。由于其具有涉外因素,将来会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变得更加复杂,这一风险也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目前我们团队所任职的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近60个国家有140多家事务所办公室,在这个平台上有7000多名律师执业,可以为高端客户提供全球化的法律和税务服务。
在此提醒高端客户:但凡遇有以上纠纷,第一步是要找对口专业人士组成工作小组,第二步是由专业人士帮助客户分析风险的类型,第三步是制订风险的解决对策,第四步是将制订的风险对策落地执行。
当我们在追求幸福婚姻家庭生活的同时,别忘记还要好好掌握情感与财富的平衡之术!
[1] 案例来源:香港《文汇报》2009年6月18日报道《润讯前副主席离婚免分8亿身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的相关信息有所修改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