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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谨防踩踏民间高息集资雷区
案例描述
美女老板顶雷融资,债务雪球最终压垮
在常熟,顾春芳是个响当当的人物,集美貌与财富于一身。提起她,常熟的市民们总是津津乐道:“她当年还为常熟市宣传片拍片呢!”然而就在2012年,江苏省一审法院却判决顾春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巨大的剧情反转,让人跌破眼镜,又唏嘘不已。这样一位美女企业家,怎么会落得如此下场呢?还得从顾春芳的发家之路讲起。
顾春芳1972年出生于常熟市碧溪镇,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不到20岁的顾春芳进入碧溪供销社,负责销售化妆品,凭借出色的口才,赢得了非常好的业绩。坊间传闻称,顾春芳在供销社借着卖化妆品结识了一些老板、官员的太太,之后又以模特经理的身份活跃于一些官员之间,和当地政府人士熟识。后来,顾春芳辞职来到常熟发展。她在常熟也交际广泛,朋友遍及银行、体育局、财政局、市政协等部门,其中还不乏当地职位颇高的官员,可见,顾春芳人脉极广。
有了深厚的人脉基础,顾春芳开始考虑融资做生意。起初,顾春芳自称和朋友在内蒙古投资煤炭生意,需大量资金,愿以20%的年息借款。依靠着在常熟积累多年的人脉,顾春芳很快就找到了愿意提供借款的人。据悉,由于顾春芳性格好,讲信用,多名私企老板都愿意和她合作,频频借给她大笔资金或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拿着这些钱,顾春芳投资、还息、放贷,一切都看似运转正常。
后来,顾春芳借钱的频率越来越高,利息也越涨越高,据常熟公安的知情人士透露,到最后,顾春芳借款年息甚至达到60%~70%。据常熟招商城一名老板称,她有次无意听说顾春芳借钱年息达到35%,就曾提醒顾春芳:“这样搞不行,肯定要出问题。”然而顾春芳仍固执己见,不肯悬崖勒马。
没过多久,即从2011年开始,顾春芳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高息压得顾春芳喘不过气来,她开始拆东墙补西墙,但于事无补。而当顾春芳还不上借款时,一些债主就开始找为她提供担保的企业。常熟一家百货公司的老板是顾春芳多年的朋友,她称当债主上门时,她才发现顾春芳与很多人的借款中,担保协议上有她公司的盖章和她的签字,而她自己却并不知情。
娄子越捅越大,资金缺口也逐渐大得无法填满,于是顾春芳只剩下一个选择——跑!2012年3月,江苏常熟警方发布消息,顾春芳“以经营煤炭生意资金紧张为由,用借款付息的手段,借得大量财产无法偿还后失踪”。据媒体报道,顾春芳“跑路”之后,债主们打开了顾春芳的家门,发现了几个企业公章,有张家港沙洲电力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山东巨能电力集团等,债主们惊叹:“难道以前的项目合同都是假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3月27日晚,在上海警方协助下,常熟警方在上海顾春芳租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10月23日,因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7亿多元的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顾春芳,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等罪一审宣判,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 。
律师分析
民间高息融资为何与监狱只有一门之隔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体现为以下行为:(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等。“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上述案例中,顾春芳就虚构了集资用途,自称和朋友在内蒙古投资煤炭生意,需大量资金,愿以20%的年息借款融资。实际情况是所谓的“煤炭生意”根本就是其虚构的诱饵,不过是其敛财的一个噱头而已,其行为是典型的集资诈骗。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家民间借贷的刑事责任风险非常高,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罪名。各位可能还记得河北大午集团孙大午董事长的经历,这就是最好的说明。
解决策略
企业家民间融资需注意的要点
对于顾春芳而言,身为企业家、生意人,赚钱是其天职,无可厚非。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家获得资金的手段和渠道必须是合法的,法律上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的红线是不能越的雷池,否则就有陷入集资诈骗罪的风险。结合我们团队代理的相关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经验,对于企业家如何避免陷入集资诈骗罪,提出以下建议。
1.慎重选择融资渠道
一般来讲,银行贷款是最安全的融资渠道,但如果企业达不到银行发放贷款要求,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的合法渠道获得融资。目前,投融资市场上可以选择的渠道多种多样,比如企业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经过合法审批或备案的信托产品、债券产品来融资,也可以通过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虽然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融资成本,但因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规避因非法集资而造成更大损失的风险。
2.把握“内部集资”的分寸
有些企业在资金有困难时,往往采取向亲友或单位职工借钱这样的“内部集资”方式,这种方式确实能解燃眉之急。虽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亲友间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是,这个内部圈子的范围一旦把握不好,也会触动非法集资的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这两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所以,即使是向亲朋好友、单位内部职工借钱,也要注意度的把握。
3.切莫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宣传集资融资
非法集资针对的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的行为,而判断是否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的重要标准是“是否进行公开宣传”,如果没有进行公开宣传,只是私下向亲朋好友借钱,就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进行了公开宣传,如通过媒体广告、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会被视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所以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切莫以各种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
4.及时还款,切莫“跑路”
企业融资时,即使融资对象是亲朋好友、企业职工,也应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及时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由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还不了钱的,对于债权人的追索也不能逃避,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获得债权的展期或减让。切不能“一跑了之”,使得本来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民事债务纠纷,因为跑路的消极应对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恶化成刑事犯罪,引来牢狱之灾。
5.尽早聘请法律顾问
很多企业家没事的时候想不起律师,等到面临法律纠纷甚至刑事风险时才着急忙慌地找律师,可是往往这个时候大错已经铸成,即使是再厉害的律师也无力回天了。企业融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尤其是现在衍生了很多创新型融资方式和渠道,P2P、众筹及各种各样的投资基金层出不穷。企业家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是行家里手,但到了投融资市场,可能就不是那么在行了,毕竟企业家的知识、经验和精力有限。面对这些风险,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尽早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及企业家在融资道路上保驾护航。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为大家分析了企业家融资的困难及困局,但这也只是企业家在求发展道路上遇到的诸多问题之一部分。最后,根据我们团队为高净值客户服务的心得,提出以下建议:
当前国家的金融体制导致企业家融资难,这是不争的事实,企业家左手融资,右手还需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融资的目的是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不顾风险贸然融资,甚至采取非法的形式获得资金,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家,都将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下。无论是进行融资还是防范融资风险,企业家都不能凭经验、直觉行事,而是要聘请专业的法律、财税团队,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设计合理的融资方案并评估风险、应对风险、解决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稳扎稳打,获得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企业家的自身安全。
企业家融资过程中需要了解法律上民事责任有什么后果、刑事雷区有哪些,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防范。
企业家经营企业不能只是一腔热血,还要明白自己走的这条路在法律上是否安全、能否长远。优秀的企业家一定是了解规则、尊重规则,而不是不顾规则、一味莽撞向前的人。只有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全面、系统地了解企业融资的法律意义,全面判断企业融资的民事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及企业家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事后后悔。
实践中,企业融资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大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很可能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债务风险,企业家要提前做好家庭财富与企业债务的防火墙的设立。这部分涉及的风险和应对策略,请参阅本书的第八章《高净值人士的家庭债务危机及防范》的相关内容。
我们在为高净值客户服务时,致力于积极为客户提供融资风险综合解决方案,包括家、企债务风险隔离方案。我们衷心希望企业家们获得安全、高效的融资,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希望能够为更多的企业家提供家业、企业双轨保驾护航的服务。
[1]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2013年10月23日报道《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17亿 一审被判死缓》。
[2] 2015年1 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