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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公证难关及应对策略
前面提到过遗嘱继承在中国面临着九大难关,其中最为艰难的是继承权公证。通常情况下,遗嘱传承中,继承人必须要经过继承权公证才能拿到遗产,而继承权公证可能遭遇到来自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重重阻碍,最终还是不得不诉诸法院,开启遗产争夺诉讼,耗时耗力。当初费尽周折所立的遗嘱,算是白立了……
上面说的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团队在处理大量客户案件后总结出的经验之谈。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来给大家详细说明。
1.什么是“继承权公证”难关
案例描述
富豪悄立遗嘱想护家小周全,离世后妻子却卡壳继承公证
某江浙富豪经历过两次婚姻,和前妻生有一个女儿,和现任太太育有一子。不幸的是,富豪身染重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于是,富豪开始考虑如何将自己的财产传承给子女,思来想去,他决定还是尽快写一份遗嘱,尽量把自己的心愿在遗嘱里交代清楚,避免日后两房子女为了遗产分配大打出手。
随后,他瞒着家人,单独聘请了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愿拟写了遗嘱,随后他把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交由私人律师保管,还要求律师在他去世之后再拿出这一份遗嘱向家人宣布,并协助家人办理遗产继承过户手续。富豪满心以为立了遗嘱就可以万无一失,家人都可以根据遗嘱和平地分配遗产,不至于闹出家庭遗产争夺的丑事。半年以后,富豪安详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富豪去世以后,现任太太拿着遗嘱到房管局,要求按照遗嘱把丈夫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没想到这一看似合理的继承过户要求,却遭到了住建委房管部门的明确拒绝。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要想过户房产,必须去公证处做一个继承权公证,以证明其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该房产,然后才能拿着继承权公证书来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
妻子一听呆住了,原来,自打自己与丈夫结婚后,丈夫的前妻就对自己恨之入骨,平常有事没事还来找茬儿,如今丈夫去世,将大部分资产通过遗嘱留给了自己和小儿子,这要让前妻知道了,还不知会闹出什么风波呢,又怎么可能请到丈夫前婚的女儿来公证处配合自己办继承权公证手续呢?想让她们签字同意丈夫遗嘱的分配方案,这不是比登天学难吗?这可如何是好?
律师分析
为什么财富传承不是自己说了算
办理房屋、股权、存款、股票、车辆等资产的继承手续,必须凭借死者去世后亲人新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恐怕很多人对此颇为不解,甚至根本就没有听说过这个专有名词。那么,什么叫继承权公证呢?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程序。继承人只有持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去房管局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那么,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呢?
根据公证处的规定,继承权公证的办理,需要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到公证处;经过公证员的询问,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和继承权表示无异议时,公证员才给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综上,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步骤简单总结如下:
(一)继承人中的某一位先向公证处提出遗产继承申请;
(二)公证处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尽职调查;
(三)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办理继承权公证;
(四)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全部收集齐全;
(五)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现任太太拿着遗嘱来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会要求必须将富豪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悉数通知来,逐个询问各继承人对该份遗嘱的意见。如果富豪的大女儿认为该份遗嘱分给自己的财产过少,明显不公平,因此不认同该份遗嘱的效力,提出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的质疑的话,公证员最后就不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没有继承权公证书,现任太太也就没有办法顺利到房管局办房产过户手续。
在拿不到继承权公证书的情况下,如果现任太太仍然想要继承房产,只能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继承案件,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财产。但根据我们团队代理富豪继承案件的经验来看,富豪的继承案件审理平均时限为3年左右,且不说从一审到二审、再审等复杂费时的程序,继承案件涉及的法院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花费也是巨大的,即使投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最终赢得这场继承诉讼,也一定是已是精疲力竭,心力交瘁,而且在遗产继承诉讼的漫长时间里,不少资产还会发生损耗,企业可能陷入衰败,股票早就贬值,有些资产可能被某一位继承人转移……太多的不确定性让富豪原来的财富传承意愿变得飘忽不定,原来,“财富传承不是我说了算哪!”
补充阅读:
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辖区派出所出具);(3)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4)如被继承人父母亲死亡的,亦需开具其死亡证明(由辖区派出所出具);(5)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房改表等);(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费的收费计算标准:根据2013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对于公证费用中关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大幅下降,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按照通知,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均由原本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超过500万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0.1%收取。
假如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要办理继承公证,原来要交受益额2%的公证费,也就是2万,现在最多需要缴纳20万×1.2%+30万×1%+50万×0.8%=9400元。
2.继承权公证之路的种种障碍
案例描述
费尽口舌说服兄弟配合,不料最后关头还是卡壳
张老太今年七十好几了,身体越来越差,觉得自己可能不久于人世,因此便想立个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都分配一下。张老太的丈夫李某是国内知名教授,去世得早,但给张老太留下了好几套房产,价值千万。张老太有四个子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然而只有三子李丙常年照顾自己,别的子女都不常回家。于是张老太便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四套房产在自己百年后都分配给李丙。
立下遗嘱没过多久,张老太便去世了。李丙拿出了母亲的遗嘱,约自己的其他三个兄弟姐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的公证手续,也就是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兄弟李甲等人对该遗嘱的内容表示极为不满,根本不愿意协助李丙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过两年的协商,李甲等人才同意陪同李丙去到公证处。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李丙提交了母亲的遗嘱,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均在遗嘱上签了字。然后,李甲、李乙、李丁共同签署了内容一致的《声明书》,内容为:“本人母亲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留有四套房产,母亲立遗嘱将上述房产遗留给李丙。我声明认可上述遗嘱。”此外,公证处还分别制作了《接谈笔录》和《询问笔录》,记录了接谈和询问的过程,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分别在相应笔录上签了字,公证处同时留存了上述被接谈人和被询问人的影像资料。最终,公证处做出了继承权公证。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李丙历经千辛万苦拿到这份继承权公证书,还没来得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就突发疾病去世。料理完李丙的后事,李丙的妻子张某和孩子再想要去继承这四套房产时,就遇到了麻烦。当时同意协助李丙办理继承权公证,好歹想着这是母亲的遗愿,现在李丙死了,他的妻子凭什么继承咱们母亲的遗产?这是李甲等兄弟姐妹的想法。于是,李甲等人百般阻挠张某和孩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带着孩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原本就由李丙继承的四套房屋。李甲等人此时却说,当时的继承权公证是李丙胁迫自己办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老太去世后,李丙等人共同前往公证处,履行了法定的继承公证手续,公证处也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李丙在未办理房屋产权移转手续前就已去世,未留下遗嘱,那么李丙的法定继承人——他的妻儿就有权继承李丙的遗产,包括张老太留给李丙的四套房产。而对于李甲等人提出的对继承权公证的效力的异议,法院认为李甲等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李某有权继承李丙的四套房产。
然而李甲等人并不服气,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维持了原判。
从张老太去世,到李丙去世,再到李丙妻子和孩子真正继承到这四套房屋,前后花了5年的时间。经过继承权公证继承房产,可不容易啊[1]。
律师分析
继承权公证最大难点是其他继承人不配合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继承权公证手续的办理是非常繁琐的,需要所有继承人的配合。上述案件中,李丙看似好运,经过与兄弟姐妹两年多的交涉,终于换来了继承权公证书。没有想到的是李丙却突发意外身亡,兄弟姐妹再次反悔,李丙的妻儿不得不走上法庭开展继承诉讼大战。
在我们律师给客户进行财富传承建议和规划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反复强调将太多资产放入遗嘱中处置是不妥当的,因为遗嘱继承几乎不可能绕过继承权公证难关。无论有几个继承人,都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而一旦有继承人不予配合,就会给传承平添无尽烦恼。当我们团队代理客户的这些遗产继承诉讼案件时,死者的亲人都十分后悔,早知道有这么个难关在前面等着亲人们,绝对应该生前就做好规划,绕过这个难关的呀!
解决策略
如何绕过继承权公证难关
通过本篇几则案件的介绍,读者们应该也意识到了,立下遗嘱并不能避免继承纠纷。财产传承还是应该早做规划,才能减少纠纷,保障家庭和谐。前面介绍的“血淋淋”的继承案件,都是因为无法绕过继承权公证难关,最后只能被迫跟家人撕破脸皮,闹上法庭。
这个问题其实不是疑难杂症,我们也是有解决妙方的。首先,如果想通过遗嘱方式来传承财富,我们建议一定要做公证遗嘱,这样其他继承人将来挑战遗嘱效力时难度要大得多。
但我们团队认为,在中国,可以落地执行的财富传承方式超过十余种,如夫妻协议、人寿保险、遗嘱信托、保险金信托、家族产业基金、家族慈善基金……如此多的传承方式,只有遗嘱继承需要做继承权公证,其他传承方式均能避免此麻烦,那么我们又何苦非要一棵树上吊死呢?根据客户的主观传承意愿和不同客户的财富特点,搭配不同的财富传承方式,选择最合适的财富传承方案,才是明智之举。
在诸多财富传承方式中,用好“人寿保险传承”,就可以非常轻松地绕过继承权公证难关。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知道,只要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那么在被保险人百年后,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就不属于遗产,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也不用提交继承权公证书,这样就可以轻松地绕过继承权公证这个最大的传承关卡,顺利实现资产定向传承。同时,因为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还能规避我国日后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家族财富代际传承成本。
但必须反复强调的是,保险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这里的“明确指定”是指,必须在保险合同里将受益人的姓名、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明确写明。如果不指定保险受益人,虽然保险仍为有效保险,但保险金将属于遗产,从而有可能面临日后遗产税的给付,但在继承人领取保险金时也无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当然,家族信托也可以绕过继承权公证难关,但相对于人寿保险来说,家族信托设立的起点比较高。目前,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发的家族信托产品,装入的信托财产起档通常是人民币1000万元,只有个别公司开始拓展了小微信托业务,所以,家族信托适合超高端客户来使用。
在本章中,我们团队系统分析了财富传承的主要误区及最大障碍,希冀最大程度上对中国高净值家庭或人士有所启发。某种程度上,未雨绸缪是最大的传承智慧!
[1]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268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