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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我能用离岸公司的名义购买香港保险吗?这样能否避开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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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用离岸公司的名义购买香港保险吗?这样能否避开CRS?
很多内地的高端客户喜欢用离岸公司在全球持有各种金融资产,比如用离岸公司名义持有香港保单。
于是,就有人这样想:如果用离岸公司的名义做保单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自己隐藏在离岸公司后面,是不是自己的信息就不会被披露了?
根据香港《修订条例》的规定,目前香港保险公司在尽职调查时,若申请人于实体《自我证明》表格中选择了“被动非财务实体”(内地称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就必须填写所有控权人资料及提交所有控权人的《自我证明》。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通常情况下,离岸公司很容易被识别为“被动非财务实体”。一旦离岸公司被识别为被动非财务实体,香港保险公司就会进一步要求离岸公司披露控权人信息。
在香港,控权人是指直接/间接持有一个公司25%或以上股份之个人人士。即使公司没有一位持有25%或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亦必须有至少一个为控权人。
所以,持有保单的离岸公司一旦被识别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就必须填写所有控权人资料及提交控权人《自我证明》表格。也就是说,如果香港保单持有者是被动非财务实体,控权人又是中国内地税收居民,那么这份保单的相关信息是会通过CRS交换给中国内地税务主管部门的。所以,用离岸公司的名义购买香港保险,并不能避开CRS。
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填写并提交《控权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呢?
香港保险公司2017年1月1日推出全新的《控权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通常,以下情况均须填写及递交《控权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
(一)由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权有“控权人”之“被动非财务实体”公司客户之投保申请投递。
(二)所有现有保险公司公司客户将于《共同汇报标准》实施后,收到保险公司发信要求填写此表格以作自我申报。
(三)当投保公司资料有所变动(例如:控权人变动)而导致以往递交的《控权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不准确的。
(四)如抵押承让人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并拥有“控权人”,则此抵押承让人须填写及递交《控权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
(五)于《身故理赔申请》中,如受益人为“被动非财务实体”并拥有“控权人”,则此受益人须填写及递交《控权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