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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买了保险,投保人将保单质押贷款后再欠债,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先还给谁?
本节课老师:薛京
课堂测试题 >>>
姜女士投保了一份大额人寿保险后,将该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获得了一笔贷款。除保险公司外,姜女士还欠了其他人的钱。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姜女士获得的贷款如果还没被花完,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债务。
B.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已经质押给了保险公司,因此应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C.如果偿还完保险公司贷款之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仍有剩余,可以用于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欠款。
保险法商课精讲 >>>
众所周知,人寿保单因为有现金价值,所以各家保险公司一般会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保单质押给保险人,获取一定数额的贷款。一般情况下,贷款数额是该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单贷款手续简便、高效,大概两三个工作日就可以获得贷款。同时,保单贷款不影响保单项下的投保人权利。所以,对于投保人而言,人寿保险质押贷款的功能,既实现了保单配置,又可以在有资金需求时实现资产的流动,非常有吸引力。
不过很多客户会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我有一张人寿保单,且已经质押给保险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间,我又向其他人借了钱。之后法院判我还钱,在执行我的财产时,如果可以执行保单,那么我已经用于贷款担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是要先还保险公司的贷款,还是先还第三人的债务呢?”
我们分三个层次来回答这个问题:
1.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获得的钱,如果没有被花完,还在债务人名下,那么就和他的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一样,属于他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用于清偿第三人的债务。如果花完了,这笔钱就无法被强制执行了。
2.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该保单已经质押给保险公司了,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了,且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保单质押给了保险公司,而非第三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清偿保险公司后还有余额的,应将其归还给投保人,也就是债务人。
3.还完贷款本息后的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一句话: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贷款,其他债权人要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须排在保险公司后边。
延伸学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是ABC
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的现金、存款等,因此姜女士如果贷款没有花完,是可以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A选项正确。
B、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权人可就质押动产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姜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先用于偿还保险公司的贷款,如有剩余,可用于清偿其他债务。B、C选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