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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家庭子女财富传承风险
案例描述
前婚后婚长子继女,孰是孰非争执不休
有一位姓于的企业家很优秀,也是一个极有责任心的父亲。他前婚有一个儿子,在儿子10岁时他离了婚,协议约定儿子与前妻一起生活,由父亲负责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但离婚后于老板跟他前妻的关系一直都比较僵,前妻总通过儿子以各种理由跟他要钱,有时候还会发微信骂他,于总为此很是头疼。后来于总再次结婚,新娶的妻子也是离异后再婚,有一个小女儿才3岁,带在身边,与于总一起生活。这位再婚妻子性情温柔,成为了家庭主妇,安心在家做家务带孩子。于总对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很满意,对妻子带来的前婚小女儿也很是喜欢。
本来这个家庭可以幸福美满地持续下去,谁料过了几年,于总工作越来越忙,加上饭局应酬特别多,总要喝酒,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结果因为肝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一次喝大酒之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突然去世。此时,大儿子已经21岁,小女儿也9岁了。在于总去世以后,他的妻子操办了他的葬礼,随后面临的问题是要进行遗产分割。就在这个时候,于总的前妻跳了出来,她领着自己的儿子要来分家产,因为企业家的遗产多达3000万元。
再婚的妻子打算与丈夫前婚的儿子坐下来好好谈,一家人总能协商出一个解决办法,但是有一件事,两任妻子却意见分歧很大,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第二任妻子认为,自己前婚带来的这个小女儿应该也有继承权,要作为继承人拥有和其他继承人一样的份额;但于总前妻却坚持认为,这个小女孩跟于老板没有血缘关系,她不能作为前夫的继承人。那我们接下来看一看,两任妻子的观点在继承分配上有什么差异。
如果小女儿不能继承,总遗产3000万元将由现任配偶和前婚长子两人各分1500万元;如果小女儿能够继承,于总的法定继承人就变成了3个,包括现配偶、前婚长子、后婚继女,他们3个应该各分1000万元。显然,两个方案分配的份额是有巨大差异的。
面对两种完全不同的分配方案,两任妻子谁都说服不了谁,只能到法院打诉讼。这个官司一打就打了3年,3年期间花了不少钱,吵了不少架,受了不少气。最后法院认定,鉴于小女儿从3岁开始就与于总在一起共同生活,于总去世时女儿已经9岁。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被继承人与继女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妻子前婚带来的继女,也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同等的分配份额。
律师分析
继子女是不是继父母的继承人
对于这个问题,既不能回答说“是”,也不能回答说“不是”,且听我们的分析。
上述案例讲的是再婚家庭的财富分配与传承,它相比起仅有一次婚姻的家庭来说要复杂得多,而且再婚的家庭又要分几大类型:第一大类型是像本案描述的那样,男方是再婚,女方也是再婚,各自有各自前婚的子女,再婚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第二大类是男方是再婚,女方却是初婚,男方前婚有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第三大类是双方都是再婚,双方前婚也都有子女,但双方再婚之后又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况最复杂,是一个大家庭。本案所述是第一种情况,在再婚的家里既有一代的夫妻之间财产析产的问题,又有一代到二代之间的传承问题,所以再婚家庭可以说一家一个情况、一家一个规划方案。
在这个案子里还会涉及一个问题,就是继子能不能继承后爸爸的遗产呢?换句话说,继子是后爸的继承人吗?从法律上来说,不能想当然地说继子就是后爸的法定继承人,至少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继子跟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就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那怎么样才叫“形成抚养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继子女和后爸或后妈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且此时继子女没有成年,后爸后妈对他们既有经济上的支出,又有生活上的照料,这样的情况持续好几年,那么继子女就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反过来,继子女长大以后,对这样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他们是互为条件、互为结果的。
前面这个案子,法官之所以认定那个小女儿与于总之间有继承的关系,就是因为小女儿自3岁起和后爸爸在一起生活了长达6年,共同生活居住,所以法官认为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但对于很多再婚家庭来说,父母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父母对待前婚的子女和对待后婚的子女在财富传承上的想法也是不一样的。正因为想法不同、意愿不同,就会导致提供的解决方案不同,所以涉及再婚家庭的财富传承,我们一般建议要量身订制,一户一方案。
解决策略
前婚后婚两个子女财富分配平衡术
在这部分内容里面,我们主要针对男方再婚、女方初婚的情况,即男方前婚有子女、后婚又再生育了一个子女这种情形,来设计规划方案。
从丈夫的角度出发,大多数这样的男士的想法是,对前婚和后婚两个子女都要照顾好,都要分配财产。但是由于前婚孩子的生母跟男方已经离婚,所以其生母往往代表着前婚孩子的利益,而再婚后的妻子代表着再婚后子女的利益,这两派各自代表着自己的利益,要为自己的孩子争取。所以关键在于男方自己,他可以提前通过生前赠与的方法将财产分别给到前婚孩子和后婚孩子,也可以通过人寿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实现金融资产的传承。这几个工具可以实现金融资产的生前传承,也可以实现身后传承,男方只需要在相关契约当中列明受益人的名字及其受益份额就行。当然我们还建议男方最好再立个公证遗嘱,把他的公司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再做一个一揽子的分配。
从妻子的角度来说,她想的可能不一样。由于再婚后的妻子比较年轻,孩子岁数也比较小,而且妻子往往还是家庭主妇,没有创业和谋生赚钱的能力,所以她担心的是一旦丈夫有意外,自己的养老怎么办?孩子的成长怎么办?她需要有长期的经济来源和保障,因此,在解决策略上,跟前面讲的男方解决策略就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生前赠与、公证遗嘱、人寿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都可以运用,但是它的分配方向有所不同。如果这些方案财富分配的方向都指向妻子和再婚后生育的小孩子,那么财富传承就会按照这个方向来流转。重要的是,一旦通过这些工具将财富传承到后婚的子女身上,这些资产就不能算作是丈夫的遗产了,自然,他人再想触碰这些资产就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