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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家应提前安排好财富传承
案例描述
优秀企业家英年却早逝,家人争遗产打成连环案
2002年,某服装公司的老板谷某某37岁英年早逝,婆媳为争巨额遗产数次对簿公堂。是的,这么“狗血”的婆媳大战不仅是电视剧里才有,十几年前的上海就发生过,由于遗产数额的巨大,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这是怎么回事呢?且听我们细细道来。
婆媳遗产纷争
谷某某是某服装公司大股东,净资产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除此以外,还有4套房产、3辆豪车。可惜,天妒英才,忙于生意的谷某某肝脏一直不好。某日,喝完酒以后,谷某某突感身体不适,住进医院一检查,才发现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病来如山倒,一个月不到,谷某某就撒手人寰,没留下只言片语,仅留下年轻的妻子李女士和刚刚出世的女儿。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李女士与婆家人坐到一起,商谈某服装公司股权的继承事项及其他遗产的分配问题,但双方意见总是难以达成一致,常常不欢而散。在遗产继承上,李女士陷入与婆家的僵局之中,思来想去,再这样拖下去也不是办法,丈夫留下的企业自己始终插不上手,于是李女士决定为自己维权。
2003年,李女士将自己的婆婆告上法院。诉状中所列的被继承人谷某某的遗产分别包括两家公司各70%和85%的股份,还有债权550万元,以及3辆宝马车、4套总价值近1000万元的房产,如此算下来,被继承人谷某某的遗产竟然超过1个亿,在2002年,这可是个天文数字。
就在媒体们纷纷关注该案的审理动向、关心巨额遗产如何分配的时候,李女士却意外地接到了法院的一个电话,让她作为第三人参与一场行政诉讼。李女士一问才知道,原来婆婆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李女士与谷某某的结婚证!于是,法院只好做出了中止审理遗产诉讼的裁决。
这真叫作“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案中案
如果李女士与谷某某的结婚证被撤销,那么李女士也就失去了合法继承人的身份,遗产案也就不攻自破,显然,这是婆婆的遗产诉讼策略。
无风不起浪,李女士为什么会被婆婆怀疑其合法的妻子身份呢?原来,双方的结婚证是由他人代领的。
2002年,谷某某与李女士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缺少谷某某的离婚证明,民政局不给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双方就只填好了结婚申请表。后来,他们委托谷某某的堂兄带着离婚证明,去民政局换回了两人的结婚证。婆婆因此认为,双方领取结婚证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是由他人代领,由他人包办的婚姻,因此民政局应当撤销颁发给谷李二人的结婚证。
经过审理,乐清市法院认为,结婚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依法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因此判决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
一审判决出来以后,李女士选择上诉。经过3年,从一审、二审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终于得到确认。此时,李女士才名正言顺地成为上海遗产案合法的继承人之一。
最后,又经过两年的审理,法院终于判决,某服装公司谷某某的股东资格由妻子、母亲以及两个儿女共同继承,谷某某的房产也分别由妻子和婆婆分别继承并给付对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1] 。
律师分析
没有紧急预案安排,留给家人的是伤痛
从2002年谷某某去世,到2007年判决生效,整整5年的时间,婆媳二人投入到这场遗产争夺拉锯战中,耗费了无数的精力和财力。而这5年里,整个服装公司的运营也受到严重影响,谷某某留下的现金存款全部被冻结,李女士带着刚出生的孩子生活得异常艰难。虽然遗产案最终画上了句号,但是因为这场遗产争夺,给婆媳关系带来的裂痕恐怕很难愈合了,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重创恐怕也难以挽回。
之所以出现这场“婆媳遗产大战”,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媳妇入门不久,丈夫就突然离世,对于婆婆来说,首先很难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同时更难接受新媳妇可以分配到大部分遗产。但想必婆婆一方虽然不能接受该局面,也肯定咨询了律师,把情况和盘托出给律师后,被律师发现了“小辫子”——夫妻两人的结婚证竟然是他人代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必须“亲力亲为”,打击“冒名顶替”。如果本案中没有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一事,也就不会由此引发遗产大战中的“结婚效力案中案”。虽然最后经过法院两审保住了结婚证,但无疑这个“案中案”给本就复杂的继承案件“火上浇油”。
解决策略
如何避免人身意外后家人反目成仇
企业家如何避免出现类似谷某某这样发生意外后,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悲剧呢?我们给出以下的解决策略:
第一,在出现身体重大疾患后,企业家必须立刻进行紧急情况下的预案准备。本案中,谷某某在已经被医院确诊为严重肝病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传承准备,这是非常遗憾的。试想,如果谷某某能够在跟家人口头协商后,立即着手传承规划,哪怕就先立份遗嘱,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小日后婆媳争产大战的可能性。
如果想得再周全一些,企业家还应该提前安排好,万一自己陷入昏迷或需要长期在医院治疗的话,企业的管理交给谁?公司决策机制怎么安排?家族成员的关系维护如何处理?企业的股权变更如何进行?其他家庭财产由谁掌管?等等。这一系列的安排都需要预先规划,并取得家人的一致认可,才不至于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就全家慌作一团,企业高管及员工更是人心惶惶。
第二,企业家要谨慎对待自己的婚姻及情感生活。从我们办理相关继承案件的经验来看,“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的情形并不少见。虽然近几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民政机构管理越发严格,但是,一些三线、四线城市,很多时候还是存在监管不严或办事凭人情的情形,但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而为将来埋下祸根。虽然本案中结婚证保住了,但并不意味着谁都会这么“幸运”,因为直到现在,本案的审理结果在学者中仍然存在巨大争议。所以,建议企业家们谨慎对待自己的婚姻,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婚姻大事必须“亲力亲为”。
第三,重视企业里公司章程对继承资格的约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家一定要注意看公司章程是否对继承做了约定,如做了限制性约定,那么只能是遗嘱适应约定,或者按照正常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1]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 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