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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后财富传承的税费风险
案例描述
著名艺术家突然离世,亲人跨国诉讼来分产
2005年4月10日,著名华人画家、导演陈逸飞在上海因病去世,留下未完成的电影遗作《理发师》,令人唏嘘。更令世人关注的是,陈逸飞去世仅半年,2005年11月8日,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及其小儿子陈天一纸诉状,将陈逸飞的大儿子陈凛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陈逸飞总价值约4300万元的遗产,至此,一场扑朔迷离的遗产继承官司正式拉开了帷幕。
陈逸飞突然去世留下巨额遗产
陈逸飞与前妻于1986年在美国离婚,与现任妻子宋美英于2000年9月12日结婚。陈逸飞膝下共有两个儿子,他与前妻张芷生的儿子陈凛已经有30多岁,而与现任妻子宋美英所生的儿子陈天在陈逸飞去世时只有5岁。陈逸飞和他的两个儿子均加入了美国国籍,其妻子宋美英持有美国绿卡。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留下了庞大的逸飞集团和海内外多处房产、画作、收藏品等。
陈逸飞的遗产究竟价值几何?到现在都是个谜。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陈逸飞更多地活跃在文化和商业的交界地带,其一手创立的逸飞集团也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集服装、广告、杂志、模特、环境艺术、网络等多功能的视觉产业集团公司。据《新闻周刊》记者从有关人士得知,陈逸飞拥有逸飞集团80%以上的股份,他的弟弟陈逸鸣拥有一小部分股份。
除了逸飞集团的股份外,陈逸飞名下还有多处房产、收藏品、画作、知识产权等资产。根据宋美英律师的陈述,目前可以确认的有8套公寓及1幢别墅,当时价值1500万元;另外成品以及半成品油画共计253幅,其中85幅是陈逸飞生前就委托一家意大利公司进行拍卖的,价值2500万元;其他画作保存在宋美英和陈凛手中,价值300万元。
前婚子女与遗孀争夺遗产,双方谈判陷入僵局
根据《新闻周刊》的报道,由于陈逸飞生前未留遗嘱,宋美英与陈凛就陈逸飞的遗产分割进行过三轮协商,然而,三轮协商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2005年7月20日,在中间人的参与下,宋美英、陈凛及陈逸飞的弟、妹进行第四次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确定了陈逸飞遗产的分配方案,即宋美英及子陈天得遗产总额的72.5%,陈凛得遗产总额的22.5%,陈逸飞的弟、妹各得2.5%。
然而9月28日陈凛却忽然“反悔”,坚持要求分得陈逸飞遗产的50%,且表示如超过最后回复期限,他将于10月8日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陈凛反悔的原因,也是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焦点,在于陈逸飞前妻,也就是陈凛母亲张芷的债权问题。
陈逸飞与张芷于1986年在美国离婚,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陈逸飞每年应将其收入的25%支付给张芷作为赡养费。20多年来,陈逸飞由于发展个人事业,一直没有按期向张芷支付这笔费用,加上滞纳金和利息,陈逸飞至少对张芷有220万美元的债务。
双方就这笔债务是否应该先偿还争论不下。陈凛认为应该先偿还债务再分割遗产,宋美英认为应先对遗产进行分割再来讨论债务问题。对于9月28日陈凛下的最后通牒,宋美英表示无法接受,遂一纸诉状将陈凛告上法庭。
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由于被告陈逸飞长子陈凛及其律师均未到庭,双方无法对提供的证据交换质证,法庭决定延长举证期限,择日开庭审理。
中美诉讼对抗,在美遗产恐被征税
正当国内的诉讼悬而未决之时,拥有美国国籍的陈凛也在美国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将陈逸飞遗产的临时管理权判给了陈凛,要求宋美英停止在中国的遗产诉讼。双方互相阻止对方的起诉进展,令陈逸飞遗产案更加扑朔迷离。与此同时,张芷已经在美国向陈逸飞财产继承人宋美英、陈凛和小儿子陈天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偿还陈逸飞拖欠她的赡养费。
由于陈逸飞是美国公民,陈凛和陈天也拥有美国国籍,宋美英拥有美国绿卡,按照美国的法律,陈凛和张芷提出诉讼申请后,法院将先对陈逸飞的财产进行审计。陈逸飞在海外的财产,主要是长期存放在英国画廊中的画作,据业内人士估计,这批画作价值在上亿元人民币,届时遗产可能还没分配到手,却先让美国政府征收一大笔遗产税。
因为担心一旦美政府介入遗产审计,继承到手的遗产将会大大缩水,2006年年底,宋美英、陈凛终于坐在一起,在双方律师见证下,就诉讼、遗产分割等正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已向法院申请撤诉,然而耗时颇久的遗产纠纷已经影响到逸飞集团的正常发展。作为典型的家族式企业,集团发展因为宋美英和陈凛之间这场旷日持久的遗产分割官司,产生了不少问题[1] 。
国际税务师分析
赠与税和遗产税对于财富传承的影响
案例中的陈逸飞是典型的高净值客户,拥有大量的财富,身故之后留给家庭后代的是大量的财富,但也伴随着大量的麻烦。我们暂且不说由于再婚家庭造成的财富传承面临着两段婚生子女的财富传承风险,单纯讲由于获得境外身份造成的遗产税,就足以让陈逸飞的传承财富大大缩水。
通过下面这份“2001年—2016年美国联邦遗产税税率”表格,我们可以发现,陈逸飞去世当年的美国遗产税免税额度只有150万美元,即陈逸飞的遗产超过15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都会面临美国联邦遗产税。且2005年美国的联邦遗产税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7%,意味着在宋美英、陈凛申请陈逸飞遗产之前,陈逸飞将近一半的遗产都需要先交给美国的国税局,需要传承的财富的一半就已经没有了。
2001年~2016年美国联邦遗产税税率
近几年,高净值客户移民后带来的涉外财富传承风险案例越来越多。需要提醒的是,高净值人士如有境外资产,建议提前做好分配安排,否则身故后,家人陷入遗产纠纷中,引发境外税务局介入调查,将会面临境外高额的遗产税。
关于移民家庭境外财富的传承风险,我们认为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中国人移民现状
根据《2015汇加移民·胡润中国投资移民白皮书》,汇加移民研究院和胡润研究院考察了全球范围内所有能提供可行性移民方案的移民国家,以教育、首选置业国家、移民政策、生活成本、个人税务最优、护照免签、医疗系统有效性和移民群体适应性八个单项指标作为评判标准,给各个国家打分,综合所有数据后,制作了“2015汇加移民·胡润中国移民指数”(Visas Consulting Hurun Chinese Immigration Index 2015,CII2015),并选出了其中排名前10的国家,分别是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德国、韩国、匈牙利和葡萄牙。
2015汇加移民·胡润中国移民指数Top10国家
2.中国人移民热点国家关于财富传承的税务成本
刚才我们给大家介绍了中国人移民的热点国家有哪些,那么在上述国家中,移民后哪些因素会影响财富传承的成本呢?针对这个问题,通过详细分析这些国家所面临的财富传承成本,我们制作了以下表格。
移民热点国家的财富传承税费成本总结表
(以上列表为2015年12月31日各国遗产税的状态,仅供参考)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简单地了解移民去这些国家会面临的财富传承风险,即生前传承需要面对的赠与税(Gift Tax),身后传承需要面对的遗产税(Estate Tax)。
下面,我们以华人移民最多的国家——美国为例,给大家进行详细地分析和解读。
3.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的历史渊源
遗产税主要是一种调节税,其功能就是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因此,在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社会贫富阶层间矛盾激化的时候,国家往往会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达到减少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目标。
英国在1796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其原因之一是受法国大革命平等、博爱、互助的思潮的影响。许多法国启蒙学者都认为,不受限制的继承权导致“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恶性循环,因而必须对富人遗产进行再分配。
美国则于1916年开征遗产税,而在推行罗斯福的“新政”期间,遗产税被当作实现社会公平、建立福利保障系统的有效手段之一,最高税率从10%骤然提高至77%,并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姐妹税,主要是防止遗产税通过赠与流失,纳税人为赠与人。
1938年10月6日,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从194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中国的遗产税足足酝酿了28年。在抗日战争严酷的财政形势下,征收遗产税完全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与调节贫富差别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但实施的前几年,遗产税的收入并不多,效果也不好。关键原因是,逃税花样多,控制办法少;税源分散,征税成本高;调查评估举步维艰。国民党迁台后保留了遗产税。前些年,中国台湾地区大幅度降低了遗产税税率。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依法强化征管个人所得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010年财政部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供小范围讨论。
2013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的“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在新的《税收法》下,以后新的税种立法必须由人大负责,不得授权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因而遗产税的推出难度和时间将会大大增加。
4.美国联邦赠与税[2]
赠与税是指税务居民生前把财产赠给他人时可能要缴的税。美国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赠与税税率与联邦遗产税税率相同,最高税率为40%。换句话说,如果中国人父母子女一家三口移民美国后,老爸把自己兜里的钱掏出来交给儿子,就可能要申报美国赠与税。
美国税法规定,由捐赠人负责缴税,除非捐赠人和受捐赠人之间有合约要求受捐赠人缴税。所以如果捐赠人不在美国,而且不是美国公民并且不持有绿卡,就不需要考虑美国赠与税缴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受捐赠人如果在一年内接受超过10万美元的外国人的赠与,需要填一个“IRS 3520表”,但是并不需要缴税。
根据美国税法规则,2015年度,每个美国捐赠人给每个受捐赠人14000美元或者以下不需要填税表,即使超过了额度,也只是需要在进行当年税务申报的时候填一个“IRS 709表”;捐赠人只有在超标的部分累计大于543万美元的时候,超标的部分才需要缴税,当前的税率是40%。
举个简单的例子,父亲(美国绿卡)赠与儿子(美国绿卡)一笔钱,这就是赠与行为。在现有条件下,父亲给儿子的赠与超过14000美元/年,父亲就需要申报美国的赠与税,但通常是不需要缴纳赠与税的,只需要进行赠与税申报即可;只有父亲赠与儿子的金额超过543万美元的时候,超标的部分才需要缴税,当前最高的赠与税税率是40%。
5.美国联邦遗产税
众所周知,美国人追求公平,因此这个国家是有勇气严格执行遗产税的,遗产税就是针对美国的超级富豪(占美国公民总数的1%左右)去世后征收的税。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税务居民终身财富留给后代是可能要缴遗产税的,但会有一个终身免税的额度,留给后代超过这个免税额度之外的遗产,那就要缴遗产税了。2014年,美国人去世时持有的全球资产超过534万美元时候,才需要申报美国联邦遗产税;2015年,免遗产税额度提高到了543万美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了545万美元。也就是说,一个美国税务居民如果在2016年去世,他的全球所有资产少于545万美元,就无须考虑美国遗产税。上述提到的美国联邦遗产税免税额度,每年会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
我们团队每年要为许多移民跨境家庭提供咨询服务,我们发现,中国移民中的高端客户家庭的财产,大多远远不止545万美金。换句话说,这些移民跨境家庭都有着财富传承的税费成本,这个成本主要是指移民国家赠与税及遗产税。
解决策略
提前筹划国际财富传承的税费成本
首先,高端人士要理解,财富传承分生前财富传承和身后财富传承两个阶段。在生前财富传承阶段,主要是有面临移民国家的赠与税的风险;在身后财富传承阶段,主要是遗产税的传承风险。财富传承不能到年老才开始规划,而应该始于移民之前,始于海外资产配置之前。
下面,我们主要结合法律及金融工具,为大家详细解读应对策略。
方式一、不移民人士赠与移民人士的方式
如果您准备直接给您的儿子一大笔财富,因为您已持有美国绿卡,那么就需要考虑美国的赠与税问题了。所以建议您选择运用“非美籍人士对美籍人士的免税赠与”。
我们可以在移民前,安排家庭成员中不移民美国的父母或者岳父母作为赠与人,将各类财富赠与移民美国的家庭成员(美国绿卡持有者)。根据美国税法,在这种方式下,无论赠与多少,都无须缴纳美国赠与税。只要赠与人不加入美国国籍,不取得美国绿卡,不是美国税务居民,则此方式是可以实现避免美国赠与税的。
原因在于,美国的赠与税中,纳税人是赠与一方,而非受赠人。例如A给B钱,A给的钱如果超过一定限额(2015年是14000美元/人),A就需要考虑申报赠与税,而B作为收钱一方不用承担任何税负。然而,如果A是中国人(非美国绿卡持有者),A赠与B(B是美国绿卡持有者),A因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不受美国税法的限制,而B虽然是美国税务居民,但依据美国税法,作为收入一方无须缴纳所得税和赠与税,可以很开心地拿到这笔钱。但如果A给B的钱在一年内超过了10万美元,则B需要披露这件事在表格3520上,但仅仅是披露,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赠与税。
但是,生前赠与是有缺点的,一方面如果是举家移民美国的家庭,就很难寻找一个不移民的成员继续持有家族巨额资产;另外一方面,一味安排他人对自己的免缴纳赠与税的赠与,也会引起美国税务局和银行的注意,容易引起税务稽查的风险。
方式二、在美国设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在美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信托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家庭财富管理金融工具。在美国可设立的信托种类繁多,随着目的与需求不同,可以成立不同种类的信托。从财富传承角度考虑,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美国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生前信托是指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只要信托设立人(通常是指财产授予人)仍然有自主能力,则生前信托就可以随时被设立人修改或中止。
设立了生前信托后,设立人可以将其所有形式的资产(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放入这个信托里,在设立人生前以他的利益为管理原则,在设立人去世后可以将资产依其意愿转给受益人。
大多数的生前信托设立人(或称委托人,Grantor)会先指定自己为信托的资产管理人(或称受托人,Trustee),这样一来,即使他的资产被放入信托里,他仍然可在生前支配自己的资产。同时他也可以指定一个继任的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个人或机构均可),当设立人不想或不能再管理财产时,便可由继任的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资产,通常的受托人是美国信托公司、美国信托部、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高端人士可以在美国以您和您的配偶为名设立一个AB信托(AB Trust,最常见的生前信托),将在美国的共同财产放入AB信托中,指定彼此为生前受益人(Life Beneficiary),而最终受益人(Final Beneficiary)则为您的子女。
生前信托的作用及好处有:
(1)给予受托人管理和控制信托里的资产的合法权利;
(2)在设立人有生之年以自身利益为先,可以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
(3)可预先设定设立人去世后的信托财产受益人;
(4)可以享受夫妻二人一共高达1090万美元(545×2)的遗产税免税额度(此数据为2016年度的遗产税免税额度,未来会调整);
(5)当夫妻中一方去世的时候,不立即征收遗产税,直到两人都已经去世的时候,才会考虑遗产税,从而实现遗产税递延效果。
如果资产没有放入信托,这些资产将由遗产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监督,以法律程序转移至遗嘱受益人的名下,该法律程序耗费时间很长,且法院遗嘱认证费用非常昂贵。
方式三、离岸海外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离岸海外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即以您的不移民美国的亲戚朋友(非美国绿卡持有者)为信托架构的委托人。
由海外人士成立的海外信托可分为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及非授予人信托(Non-Grantor Trust)。当一位非美国授予人(即成立人)或其关联人士可全权撤销信托安排,该信托方会被认定为授予人信托,否则即为非授予人信托。
一个授予人信托的资产及收入会视为授予人(而不是受益人)所拥有,如符合以下全部三项条件,授予人信托可向美国受益人做出免税分配:
(1)成立人仍然在世并为非美国居民;
(2)信托没有任何源自美国的收入;
(3)所分配的是非美国资产。
授予人信托向美国受益人做出的分配,会被视为非美国授予人对美国受益人的馈赠。由于美国赠与税课税对象为美国赠与人,故当授予人是非美国居民,而赠与物为非美国资产时,则授予人不需就该赠与课税。
方式四、中国大陆家族信托(在中国大陆成立)
关于中国本土家族信托的法律构架,在前述章节都已经介绍过了,此处不再重复。那么信托当事人该如何规划呢?税务师认为,可以不移民美国的亲戚朋友(非美国绿卡持有者)为信托架构的委托人,移民的家庭成员作为信托架构的受益人。
这么做的好处是,虽然移民家庭成员拥有美国绿卡,但从中国大陆的信托收益分配可以推定为非美籍人士对美国绿卡持有者进行的分配,受益人取得分配的时候可以规避美国的所得税。这样能在保证财富定向传承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全您的中国财产。但是如果受益人(美国绿卡持有者)在一个自然年度里取得信托分配收益超过10万美元,需要将分配部分披露在表格3520上面,但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方式五、人寿保险工具
人寿保险工具是解决财富传承的一个很好的工具,美国当地的高净值客户会选择购买大额的人寿保险,放在美国的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LifeInsuranceTrust,简称ILIT)中,以便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缴纳遗产税。
我们同样可以利用中国大陆的人寿保险工具筹划移民所在国的赠与税、遗产税,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富传承的成本。很多人说保险工具可以实现“避税避债”的功能,但作为专业人士,我们认为这样的措辞是非常不严谨的。中国大陆的人寿保险工具可以实现税务筹划功能,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计巧妙且投保时间点恰当的话,可以降低境外的赠与税、所得税、遗产税。当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结合移民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的订制式的设计,并且需要律师与税务师组成团队为客户服务。人寿保险工具甚至可以降低资产曝光的风险,关于这一部分,我们的国际税务师曾在本书第十章《如何规避移民带来的全球资产曝光风险》中做过详细介绍。
虽然中国目前没有赠与税和遗产税,但是我们需要提醒高净值客户,如果移民去了海外,需要注意海外的赠与税和遗产税造成的财富传承成本。提前做好筹划,才能大大降低未来的财富传承成本。
[1] 案例来源:新浪网、中新网、《新京报》等媒体公开报道。
[2] 详细内容还可参考美国联邦税务局网站关于“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制度”的相关法律文献(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Estate-and-Gift-Tax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