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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果我把自己的香港保单放进离岸信托,是不是就不用被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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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把自己的香港保单放进离岸信托,是不是就不用被披露了?
中国的高净值客户在选择他们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时,越来越青睐人寿保险和信托架构的组合。目前,主流的保险和信托组合工具有两种:
第一种:离岸保险金信托。在海外,这种模式的信托受托人有多种,限于篇幅,此处仅以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为例加以说明。这种模式就是,传统的终身寿险类的人寿保险的身故受益人指定为离岸信托公司,保险理赔金成为信托财产。这样的好处是:把保险的优势与家族信托的优势融为一体,既有保险杠杆赔付功能,又有信托财富传承的功能。这种保险金信托,境内境外金融市场均有。
图15 离岸保险金信托模式
第二种:离岸保险信托。这种工具目前在境外比较成熟,境内还处于尝试阶段。它是指在个人做好人寿保险后,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离岸公司持有,或是直接用信托财产去购买配置大额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将人寿保险整个资产都放进离岸信托里面。
图16 离岸保险信托模式
搞清楚了什么是离岸信托,我们再来看看,利用离岸信托,能否绕开CRS下的资产披露。
通常离岸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如下图所示。离岸信托公司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保单的投保人,持有境外保单(境外保单指中国关境范围以外的人寿保险合同)。
图17 离岸保险金信托架构
信托主要业务涉及托管资产和投资资产两个领域。
如果该信托属于投资实体,则属于CRS下合规机构,面临CRS规定下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信息交换。
如果该信托不是投资实体,而是托管实体,则信托公司会被认定为非金融机构。若该信托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管理该信托账户的金融机构就需要识别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为非居民,则面临CRS的信息交换。
所以综上所述,离岸信托持有境外的保险也可能会面临CRS的信息披露风险。把大额保单放进信托,是绕不开CRS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