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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遗嘱能否成为情人的“财产护身符”
想必各位或多或少也参加过亲友同仁的追悼会,我们会发现,不管这个人在世时多么不堪、多么饱受争议,悼词中一定是对他的肯定及赞美,因为正常情况下,谁还愿意跟死人“较劲”呢?
但现实生活中,还真有跟死人“较劲”的,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有些被继承人因生前与情人感情深厚,在财富传承时就想着把资产留给情人,希望对她有所照顾。
这种把遗产留给情人的遗嘱是否有效呢?死者的遗愿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个情与法博弈的难题。这样的博弈近几年来频频在社会新闻里上演,博弈的结果也各不相同。目前,我国尚无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下面的法院生效判决中窥见一斑。
案例描述
百年后家产尽送情人,原配不服诉讼见分晓
“四川小三争夺遗产案”想必不少人听说过。年逾花甲的张建早年出轨,与第三者李颖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数年,并留下遗嘱:去世后将个人全部财产留给李颖。对于此举,原配王艳一直被蒙在鼓里。一直到张建去世,李颖拿着那份公证过的遗嘱找上门,王艳这才意识到:自己丈夫那部分财产,早已留给了第三者,王艳无论任何也咽不下这口气。此时,李颖却先发制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执行遗嘱。一场原配与小三之间的诉讼大战,就此拉开序幕。
故事的开始,得回溯到几十年前。1965年,同是四川某集团工厂职工的张建和王艳喜结伉俪,两人婚后的生活恩爱、甜蜜。然而,遗憾的是妻子王艳一直没有生育,尽管后来他们领养了一个儿子,但没有亲生骨肉这件事,始终是这个外表看起来和和美美的家庭无形的阴影,也成为两人夫妻关系发生矛盾的导火索。尽管彼此心存芥蒂,但两人仍平平淡淡地过着日子。
一直到1995年,一个叫李颖的女人出现在了张建的生活里,夫妻二人维系了31年的感情发生了裂变。李颖比张建年轻了整整23岁,此时已年过半百的张建,被年轻的李颖点燃了心中那份久违的激情,很快,两人就彻底“好上了”。
1997年年底,张建和李颖在城郊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具,公然以“夫妻”的名义开始生活。在这期间,尽管王艳多次出面,与李颖发生正面冲突,但始终没能挽回丈夫的心。
2001年1月以来,张建感觉肝部剧烈疼痛,不思茶饭,他开始以为是胆囊炎,也没在意,就随便吃了些药。2月27日,当他到医院去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据了解,在张建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李颖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王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
也许是李颖不弃不离的坚守感动了张建,2001年4月17日,他通过朋友找到了一名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张建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四川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5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李颖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李颖负责安葬。”5月20日,张建的这份遗嘱在公证处得以公证。
2001年5月24日,也就是立下遗嘱的第四天,张建撒手西去。5月29日,当张建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张建的生前好友、见证人之一的刘某就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
面对这份“突如其来”的遗嘱,王艳感觉犹如晴天霹雳,没想到自己30多年的丈夫,居然将他所有的遗产留给了“小三”!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坚决拒绝按张建的遗嘱执行。
几天后,李颖一纸诉状将王艳告上了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王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这场正房与“小三”的遗产争夺战,正式拉开了序幕。
2001年6月17日,四川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张建所立的遗嘱是否是他真实意志的反映。王艳之所以怀疑该遗嘱不是张建真实意志的反映,原因是早在几年前,遗嘱中涉及的那栋房子就被张建和王艳卖了出去,且房款送给了养子。王艳还向法院递交了证据,以证明出售房子这件事是夫妻两人共同商量做出的决定,房款早已和丈夫进行了分割。也就是说,丈夫立下遗嘱时,无论是那栋房子还是那笔房款,早已不复存在了,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中涉及的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其亲属的抚慰,不属遗产范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建无权单独处分。
由于这是我国首例“小三争夺遗产”案,庭审吸引了1200余名旁听者,休庭后,气愤的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李颖,不让她出去。
2001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上次李颖遭到群众的谴责,所以这次她没有出庭。在这次庭审中,王艳同时向法庭提出了申请,对遗嘱的内容表示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案的审理,等待司法局对遗嘱公证是否合法的最终裁决。
2001年8月13日,四川某司法局对这份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张建部分的公证。
2001年9月6日,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展开了唇枪舌剑。原告李颖的代理律师表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那么张建就有权利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遗赠给李颖。而被告王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张建的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
经过一天激烈的辩论,最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李颖的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1] 。
律师分析
公证遗嘱是不是可以任由自己安排遗产
都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上述案例里的公证遗嘱还是被法院判决否认了其效力。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受遗赠人的身份特殊——谁让她是婚外情人呢!
上述案例里提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词汇——公序良俗。什么是公序良俗呢?通常情况下,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重要原则,如果遗嘱有违该原则,也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高净值人士希望自己百年后对情人仍有所照顾,希望把部分资产留给情人,这在感情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要知道,通过遗嘱的方式把遗产遗赠给情人,可能会被我国法律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无效。但读者看到这里,也别过早下定结论,我们看看发生在上海的一个高度类似的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上述案例大相径庭。
[1] 案例来源: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