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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在香港的哪些资产不会被披露?——CRS下的豁免金融账户
09
在香港的哪些资产不会被披露?
——CRS下的豁免金融账户
这个部分在香港是比较复杂的,大致总结一下,主要有满足特定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特定用途的税务优惠账户、定期寿险账户、遗产账户以及特定条件下的代管账户、不活跃账户等。因为情况太过复杂,笔者只好直接引用法条了。
香港《修订条例》对上述问题有明确的解释:
(1)满足以下条件的退休账户及退休金账户
(a)该计划是为了提供退休利益或退休金利益(包括伤残福利或死亡抚恤金)而设,并且是获注册或受规管的;
(b)该账户获得税务优惠(即是:本须课税的对该账户的供款,可从账户持有人的总收入中扣减或豁除,或该等供款按一个经调低的税率征税,或该账户的投资收入获押后征税,或按一个经调低的税率征税);
(c)有规定要求须就该账户,向税务当局作资料申报;
(d)提取款项的先决条件,是年届指明退休年龄、伤残或死亡,或有罚则适用于在该等事件发生前进行的提取款项;
(e)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i)每年供款,限于$390,000或以下;或
(ii)该账户设有在世供款最高限额,该限额为不多于$7,800,000。
(2)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非退休税务仅惠账户
(a)该账户是就退休以外目的,作为投资工具而受规管的,而该投资工具在具规模证券市场中,被经常买卖,或该账户是就退休以外目的,作为储蓄工具而受规管的;
(b)该账户获得税务优惠(即是:本须课税的对该账户的供款,可从账户持有人的总收入中扣减或豁除,或该等供款按一个经调低的税率征税,或该账户的投资收入获押后征税,或按一个经调低的税率征税);
(c)提取款项的先决条件,是符合关乎投资或储蓄账户的目的(包括提供教育或医疗福利)的特定准则,或有罚则适用于在符合该等准则前进行的提取款项;
(d)每年供款,限于$390,000或以下。
(3)定期人寿保险合约
如某人寿保险合约的承保期,将会于受保个人年届90岁之前到期,而该合约符合所有以下条件,该合约即属豁除账户——
(a)定期保费并不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而该保费须在该合约有效期间或直至受保人年届90岁为止的期间(两者中以较短者为准),每年至少缴付一次;
(b)该合约并无任何合约价值,是可让任何人在没有终止该合约的情况下取得(不论是藉提取、借贷或以其他方式)的;
(c)须在取消或终止该合约时缴付的款额(死亡抚恤金除外),在扣减有关款额后,不得多于已就该合约而缴付的保费总额;上述有关款额,指该合约有效期间(或各有效期间)的死亡费用、罹病费用及开支(不论是否实际施加的),以及在取消或终止该合约之前已缴付的款额;
(d)该合约并非由某承让人以有值方式持有。
(4)遗产账户
如某账户纯粹由遗产持有,而其文件包括有关死者的遗嘱或死亡证书的文本,该账户即属豁除账户。
(5)代管账户
任何账户如在与任何下述项目相关的情况下设立,即属豁除账户——
(a)法院命令或判决;
(b)出售、交换或租赁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前提是
该账户符合以下条件——
(i)该账户的资金,纯粹来自首期付款、诚意金、款额对确保履行直接关乎有关交易的责任属适当的订金,或相类付款,或该账户的资金,是来自在与出售、交换或租赁该财产相关的情况下存于该账户的财务资产;
(ii)设立该账户,是纯粹为确保有关支付的责任得以履行,而该账户亦纯粹用作确保该等责任得以履行;上述有关支付,指以下支付:买方支付该财产的售价,卖方支付任何或有负债,或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租约议定,支付关乎租赁物业的赔偿;
(iii)该账户的资产(包括该等资产赚取的收入)在该财产出售、交换或交还时,或在有关租约终止时,将会为买方、卖方、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利益(包括履行买方、卖方、出租人或承租
人的责任)而作出支付,或以其他方法分配;
(iv)该账户并不是在与出售或交换财务资产相关的情况下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或相类的遍户;及
(v)该账户并非与本部第6条所描述的账户有联系;
(c)提供以土地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以下责任:该项责任的内容,是纯粹为利便于较后时间支付关乎该土地财产的税款或保险费,而预留部分付款;
(d)金融机构纯粹为利便于较后时间支付税款的责任。
(6)没有归还多付款项所致的存款账户
任何存款账户如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即属豁除账户——
(a)该账户之所以存在,纯粹由于某客户就信用卡或其他循环信贷安排的到期须付结余,多付款项,而多付的款项,没有立即退回该客户;及
(b)自2017年1月1日或该日之前起,该金融机构实施政策及程序,以防止一名客户多付款项超过$390,000,或确保任何客户超过$390,000的多付款项,于60日内,退回该客户。
(7)不活跃账户
任何结余不多于$7,800的账户(年金合约除外),如符合以下,即属豁除账户——
(a)在过往3年内,有关账户持有人没有就该账户主动进行交易,亦没有就该持有人在申报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主动进行交易;
(b)在过往6年内,有关账户持有人没有就该账户与有关申报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亦没有就该持有人在该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与该机构进行沟通;
(c)账户按照有关申报金融机构的正常操作程序,被视为不活跃账户;或
(d)(就属现金值保险合约的账户而言)在过往6年内,有关申报金融机构没有就该账户与该账户持有人沟通,亦没有就该持有人在该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与该持有人沟通。
《修订条例》只针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尽职调查,暂不针对实物资产。“非居民”在香港的房产不属于金融资产,暂不属于被信息交换的范围。但是如果该房产有租金收入,或是有转让等其他收入,非居民产权人需要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则需要申报。买房如果没有租金或转让收入,暂时不受CRS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