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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客户欠钱保单会不会被强制执行?——如何判断人寿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七节
客户欠钱保单会不会被强制执行?
——如何判断人寿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
典型案例
鑫隆公司欠了富昌公司670万元货款,王某对这笔欠款提供了担保。由于鑫隆公司一拖再拖,富昌公司向法院起诉了鑫隆公司和王某等人。法院支持了富昌公司,判令鑫隆公司向富昌公司偿还货款670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富昌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不仅冻结了鑫隆公司的相应资产,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署的某两全保险。随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王某投保的某两全保险,被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王某对此很不服气。他一直都觉得,保单具有避债的功能,保单一签,相应的财产就相当于进了保险箱,即便发生了债务,这笔资产也不会受影响。但是现在,他的保单被提取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了。为此,他向当地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裁定。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异议。随后王某又向当地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审理后也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专家解析
就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所拥有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会被强制执行,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在实际的判决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如果当事人不退保,法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退保,强制执行现金价值清偿。比如下面这个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第五条 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
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研究了大量类似判决案例,归纳了几个裁判要点。
首先,人寿保单具有财产价值。虽然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保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
其次,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且其可以控制。保单的有价性,体现在它具有现金价值且属于被执行人(投保人),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后,保单现金价值不属于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没有禁止强制执行。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和其他种类资产一样,都可以被强制执行。
保单规划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确实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但我们一定要知道,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的这一功能都可以实现。
因此,我们首先要注意,在架构保单时,投保人最好不要是债务风险高的人。如果投保人欠债,其名下保单有可能被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保,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所以,在设计一张保单时,最好是债务风险小的人担任投保人。债务风险高的人,包括其配偶(存在共同债务牵连风险),最好不要担任投保人。
其次,一旦发现存在债务风险,应该在风险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及时变更投保人或让债务风险小的家庭成员担任投保人。变更了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就不再属于原投保人,因为原投保人欠债法院执行这张保单的依据就不存在了,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
最后我们要强调,虽然通过隐匿保单或突击更改保单投保人的方式,使债权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客观上可能能够避免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但这种方式违反诚信原则,一旦被发现,还会面临被执行或被控转移、隐匿可供执行财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债务人不应故意隐瞒可供执行的财产,逃避偿债义务。
沃晟法商语录
保险是财富规划的工具,不是躲避债务的港湾。在企业经营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也应该利用保险的财富筹划功能,但绝不能妄图凭借它逃避责任,逃避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