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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丈夫欠了债,妻子名下的保单会受影响吗?
本节课老师:薛京
课堂测试题 >>>
韩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现在韩太太欠下了外债,二人担心韩先生投保的保单也要被用于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在下列哪些情况下,韩先生的保单有被用于偿债的风险?
A.该债务是韩太太的个人债务,且这份保险是韩先生在与韩太太结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
B.该债务是韩太太的个人债务,且这份保险是韩先生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且这份保险是韩先生在与韩太太结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
D.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且这份保险是韩先生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保险法商课精讲 >>>
关于投保人有债务,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否被执行,在前面我们已经做了详细讨论。对于债务人而言,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强大。那么,如果是丈夫欠了债,妻子购买的保险保单是否安全呢?薛律师近来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此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只是先生的债务,那么只需要将属于先生的财产拿去偿债。属于先生的财产,既包括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如果先生的其他财产足以偿债,那么一般不会动用太太名下的这张保单;如果先生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债,就要判断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张人寿保单是婚后投保且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即其中一半属于先生。属于先生的这一半,法理上是可以用于偿债的。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判例还不多见。对这类案件,薛律师认为,处理的方式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按退保处理,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另一种是太太以个人财产替换保单的一半现金价值用于偿债。
如果这张保单是婚前投保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理论上其现金价值不应当被执行。但是,也要看将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第二,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我们在第57节中已有详细解释,这里不再赘述。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张保单无论是婚前投保、婚后投保还是投保后双方已经离婚,无论法律上女方名下的保单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有,都会面临因夫妻债务的连带责任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总的来说就是,如果先生有了债务,太太的保单是否有风险,取决于两个要素: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延伸学习 >>>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测试题解析 >>>
正确答案是BCD
A选项:如果韩先生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韩先生的个人财产,与韩太太无关;而且韩太太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只可能以韩太太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债。A选项错误。
B选项:如果该债务为韩太太的个人债务,那么应该先用韩太太的个人财产偿债,而如果投保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保单的一半现金价值可能要被用于偿还韩太太的个人债务。B选项正确。
C、D选项: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无论韩先生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这张保单,且无论保单在谁的名下,其现金价值都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C、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