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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如何判定一家境外公司开立的账户是否为CRS下应该披露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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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一家境外公司开立的账户是否为CRS下应该披露的账户?
什么样的企业账户属于应当披露的账户?各国(地区)实施CRS的细则有所不同,但都根据CRS协议的通用规则制定。下面我们以香港为例,看香港是如何规定的。
(1)非居民企业属于申报对象
在香港《修订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对象是非香港税收居民的个人、实体,或一名已去世的人的遗产(该人在生前不属于香港税收居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财务机构。
那么,什么是实体呢?实体(Entity)指团体(属法人团体或不属法人团体者)或法律安排,并包括法团、合伙及信托。
也就是说,对一家香港金融机构而言,CRS申报对象是外国税收居民。对企业而言,如果是香港境外成立的企业,因其属于非香港税收居民,才会涉及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
(2)香港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申报对象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修订条例》,“如某被动非财务实体的任何控权人属申报对象,则有关账户须视为须申报账户”。
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被判定为该条例规定的“被动非财务实体”(即“消极非金融机构”),则要穿透这个实体看其控权人是否属于申报对象。如果属于,即使该实体是香港居民企业,企业账户也会被认定为“须申报账户”。
那什么是控权人呢?简单来讲,就企业而言,指对该企业行使控制权的个人。一个企业有可能存在一个或几个控权人,只要控权人不是香港居民个人,该香港企业账户信息就要申报,并将信息交换给该控权人所属税务管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部门。
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定有细节上的差异,此处受篇幅所限,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