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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如果境外信托被披露给了中国,会涉及补交什么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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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境外信托被披露给了中国,会涉及补交什么税吗?
依据CRS,境外信托会交换和披露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金融涉税信息给相应的税收居民所在国。中国的一些高端客户在境外做过离岸信托,根据CRS,将来这些信息会交换给中国,那时,这些高端客户是否会面临中国的征税呢?
目前,中国的税法对于家族信托的税务几乎没有规定,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基于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尝试分以下几种情况给各位拆解这个问题。
情况一:信托设立,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
信托委托人是中国内地税收居民,根据CRS,委托人的信息会被披露给中国内地税务主管部门。
委托人的义务是将自己的资产委托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委托人把自己的合法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这个环节,属于赠予行为。根据目前中国内地的税法规定,中国内地暂时没有赠予税,也没有遗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是“双胞胎”,往往会同时出台,有遗产税的国家都会附有赠予税。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在遗产税和赠予税的法规出台之前,委托人设立信托,在交付信托财产的环节,即使相关信息被披露给中国内地,委托人也是不需要交税的。
情况二:受托人(信托公司)给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如果是中国内地的税收居民,根据CRS,受益人的信息会被披露给中国。很多人觉得,受益人取得了分配,领到了钱,这个属于收入,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依据“属人兼属地原则”,只要是中国内地的税收居民,即使是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也会面临交税的问题,所以受益人取得的分配肯定是要交税的。但问题不是这么简单,我们还需要再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信托委托人安排信托他益化,即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但是我们认为,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是一种赠予,受赠人既然是领取一笔馈赠,不属于收入,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如果信托委托人安排信托自益化,即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身,自己投入信托财产,多年后自己领取回报。我们认为,信托分配的金额如果没有超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金额,则受益人没有实现收入,只是相当于归还了自己的本金,就不需要交税;如果信托分配的金额超过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金额,则受益人实现收入,受益人应该为收益部分承担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虽然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对信托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我们依然建议客户设计民事他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