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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民涉外所得税务风险及其规划策略
案例描述
千万收益未申报,急坏移民新富豪
我们团队的国际税务师曾经接待过这样的一个咨询案例,深圳当地一位职业股民吴先生,自豪地说自己2010年便取得了美国绿卡。由于擅长股票投资,从2010年到2015年年初,吴先生通过手中的1000万元人民币本金,在A股市场上炒到了8000万元人民币,足足翻了8倍,现在,他手中可投资的金融资产规模达到了8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这段期间内,吴先生并未如实地将该收入申报在其美国税表上,而是仅仅在美国税表上“谦虚低调”地申报了一些无关痛痒的所得,比如说美国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Interest Income)、美国当地的房屋出租所得(Rental Income)、在中国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Wages Income)。在中国将1000万元人民币炒到8000万元人民币的这70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收益所得(Capital Gain Income),他从来没有申报过。
问题来了,面对我们团队国际税务师的时候,吴先生略带窘迫地问道:“之前这7000万元所得没有申报,有什么风险?”
国际税务师分析
移民税务申报制度及风险详解
我们团队常年服务中国大陆地区的高净值客户,我们发现,近几年来,因为资产曝光导致的移民所得税务风险案例呈爆发性增长。上述案例中的吴先生,因为知道炒股票需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这样一来他的炒股收入就会让银行知道,担心未来银行披露这笔资产的时候,被美国国税局拿到把柄。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吴先生取得了美国绿卡就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吴先生在全球赚的钱都需要申报给美国国税局进行报税。
吴先生首先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在中国,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1]案例中吴先生是在进行A股市场的交易,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目前吴先生在中国炒股票赚的钱是免征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这意味着,吴先生在中国炒股票赚的7000万元人民币,扣除了证券公司的佣金和极少的印花税外,全部获利都归他自己。
但吴先生同时也是美国的税务居民,他应当同时遵守美国税法制度。然而根据美国的税法规定,股票交易属于资本利得(Capital Gain),美国税法根据股票交易的时间长短分为短期资本利得(Short-term Capital Gain,股票交易的买卖之间的时间差小于或等于一年)和长期资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股票交易的买卖之间的时间差大于一年)。短期资本利得同其他所得一样,对应的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美国最高的联邦所得税税率可以达到39.6%,没有任何优惠的税务处理,然而长期资本利得是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最高税率为20%。
分析了中、美两个国家的税法差别后可以发现,在中国炒股票赚钱了如果不移民美国,是不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以及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吴先生取得了美国绿卡,虽然他在中国炒股票赚的7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但他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在中国炒股票的收入就是需要申报给美国的。一旦申报给美国,他就面临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70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投资收益,最少也要缴纳大概20%即1400万元人民币的美国税,这个税负金额还是非常高的。正因为如此,吴先生感慨道:“移民本来是图个全家省心,没想到发了财反而更操心了!”
解决策略
如何进行移民前后的税务筹划
针对像案例中吴先生这样的客户,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讲,我们认为,他们需要进行系统全面的移民前资产梳理工作。
如果吴先生计划在股票市场上博取收益,他可以通过适当的家族信托或者全权资产委托,来大幅度降低资产曝光面临税务申报和向美国纳税的风险。
针对移民客户,我们团队认为,金融工具里的家族信托和人寿保险工具均可以实现移民所得税的筹划。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如何运用境内的人寿保险工具,来规避境外所得税。
以大陆年金类型的保险工具为例,我们可以安排投保人是吴先生家中不移民的亲属,而被保险人是选择移民的吴先生,这样他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生存年金。由于投保人不是吴先生,他不需要向美国申报这张保单,他领取的生存年金是大陆保险公司对其的赠与。由于吴先生接受的是赠与的生存年金,而非自己的所得收入,因此可以规避境外所得税。当然,保险设计的架构必须符合境内外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我们团队在2015年研究此课题时发现,这个问题很复杂,比如我们常常遇到保险业界的业务员问我们这样的问题:移民的客户买中国境内保险要不要在美国报税缴税啊?
这个问题还真没法一句话回答。我们团队在2015年做了一个课题研究《移民跨境资产保全、税务申报与境内人寿保险之功能运用》,研究此课题时,我们联络了中国移民热点国家的各位国际税务师,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师,组成了一个国际化的团队,一起整整研究了4个月,最终才有了目前中国最先进的研究成果,这一成果弥补了国内金融界的空白。接下来,我们分五个层次做一个启发式的介绍。
第一层次,要考虑不同保险的类型与美国税的关系,是年金险还是终身寿险,是万能险还是养老保险?
第二层次,要考虑保单当事人不同的身份,是投保人为美国税务居民,还是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买保单时为非美国税务居民,那过两年保单当事人变成美国税务居民后,保险受益金与美国税又是什么关系呢?
第三层次,保单合同中不同资金性质与美国税的关系是什么,是生存年金还是身故受益金?是投保人的红利,还是万能账户里的价值?我们发现,不同保险利益性质与移民国家税收关系也不同。
第四层次,与移民国家的税种关系也不同。保险利益是与移民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还是与赠与税、遗产税相关?是与联邦税收有关,还是与州税、城市税有关?
第五层次,与保费缴纳和保险利益领取的方式有关。投保人是趸交保费还是期交保费?是按合同定期领取保险利益,还是根据税务师的筹划延期领取保险利益?不同缴费方式和领取保险利益的方式,都会导致不同的税务后果。
通过以上五个层次的引导和启发,读者就明白了,中国境内大额保单利益与移民国家税收关系非常复杂,并非一两句话就能简单说清楚。如果您是希望有境内外大额保单资产配置的高端人士,需要了解详情,可以联系我们的国际税务师团队进行详细咨询;如果您是金融界、保险界的专业人士,可以参加我们团队举办的《私人银行家高客寿险规划全技能》培训课程,进行系统学习。
[1] 详细规定参见《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