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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大陆民营企业家的税务烦恼及合规筹划思路
第二节
中国大陆民营企业家的税务烦恼及合规筹划思路
典型案例
2018年年初,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律税务团队介入了北京某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件。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他人实名举报,对在北京从事微商行业的某公司进行税收稽查。
被稽查的对象经营中草药减肥品销售,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该公司有如下涉税问题:
1.企业有大量未开票收入,形成大量账外账收入,没有针对实际销售收入进行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举报反映,该公司大量收入通过支付宝、微信、个人银行账户结算,根本没有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明显是在偷逃税款;
2.举报反映,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故意少发工资,将工资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下,以不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3.举报反映,企业没有按照员工真实收入进行“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扣缴。
税务局稽查局人员突击这家公司的北京办公室,直接封锁了企业的财务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在公司总经理的办公室,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电脑上插的U盘里面,储存着企业的账簿交易记录,记录了大量企业的“账外账”。稽查局人员拿着证据与企业管理人员核实企业的纳税问题。企业管理层坦白,他们这个行业本身就存在“账外账”,很多交易都用支付宝结算,没有进入企业对公账户。
经过与总经理对谈,稽查局人员发现,他对企业税务方面的了解完全是一片空白。他告诉稽查局人员,以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只要没有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就可以不用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专家解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关于税务的几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基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在中国大陆经营企业,会面临企业针对其销售额承担增值税,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绝大多数企业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享受15%等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这个环节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处强调必须是股东分红,如果股东另以高管身份领取工资,那么还会面临3%-45%不等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营中面临的税务问题,如图4-3所示:
图4-3 企业经营中面对的税负
这家企业的管理者之前以为只要开发票完成增值税就没事了,实际上,企业除了要缴纳增值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之前企业做很多“账外账”,故意把高管的工资定得很低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保单规划
优势一 利用保单融资贷款,盘活既有资金
针对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做实业的私营企业主,很多人都在摸索一条合规的税务筹划思路,以尽量降低税务负担。其中一个有趣的思路,就是“创造负债”。
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借出来的钱购置人寿保险,再用保单(保单最好具有高现金价值,这样可贷款金额会更高)抵押贷款去偿还公司借款。
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公司给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也盘活了资金,实现了金融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利用保单,可以获得很好的投资回报。
通过图4-4我们可以看到,经过筹划,可以节省公司给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有效税负能降低15%。
图4-4 筹划前后个人所得税有效税负比例
不过,以这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在股东向公司借款时,要注意两个风险点:
第一,股东向公司借款,要尽量在纳税年度终了前及时归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我们遇到过一些公司股东,在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不满一个月就将其投资款的一定比例以借款的方式从公司里拿走了,一直未归还。这种行为,可能会有构成抽逃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风险。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减资等),以借款等名义将投入资本从公司撤走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规定,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行为。若股东投资不久就将其出资比例借走并未曾归还,就会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
优势二 利用人寿保险合法少缴税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其中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且要求“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为期一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税收递延型保险,顾名思义,当“税收”遇到“递延”,一般都发生在所得税上,意味着在取得收入或是所得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因素,不需要在当时计算并缴纳所得税,而是将课税时间延长到取得最终收益的时候。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是如此,将取得收入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前扣除,递延到最终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征收,其内涵有三点:
第一,缴纳保险保费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符合条件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等所得,在当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其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准予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第二,保险账户增值收益,不提取不纳税。符合条件的个人,其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内资金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获得的增值,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从保险公司领养老金时要征税,按照“其他所得”类型进行征收。个人从商业养老保险账户中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国家鼓励大家通过人寿保险工具进行养老安排,并且在税负方面提供了递延纳税的功能。
沃晟法商语录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无法改变规则,所能做的就是改变自己,遵守规则,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好地适应规则。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人寿保险就能帮我们更好地适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