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9.5.2 英格兰银行
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是最古老的中央银行之一。1946年颁布的《银行法》赋予政府对英格兰银行拥有法定权力。英格兰银行的理事会由任期5年的一位行长和两位副行长,以及任期3年的16位非执行董事组成。
直到1997年,英格兰银行是本章所考察的中央银行中独立性最差的,因为提高或降低利率的决策是由财政大臣(相当于美国财政部长)来决定,而不是由英格兰银行决定。1997年5月工党政府执政后,这些情况发生了改变。此时,财政大臣戈登·布朗宣布了一个惊人的消息,英格兰银行今后有权调整利率。然而,英格兰银行并没有完全的工具独立性:政府可以在“极端经济状态”下和“有限时期”内否决英格兰银行,并决定利率。尽管如此,同加拿大银行一样,因为否决中央银行必须公开,并只能发生在不寻常情况的有限期间,因此这种情况的发生也是很罕见的。此外,自从1997年英格兰银行被剥夺两项主要职能,即国家债务管理和银行部门监管。这两项职能分别被并入债务管理部门和金融服务机构。[1]相应地,英格兰银行现在完全专注于调节利率以达到通胀目标。
由于英国不是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员国,英格兰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决策独立于欧洲中央银行。对货币调整的决策取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位行长、两位副行长、两位由行长和财政大臣协商后任命的成员(通常是中央银行的官员),加上四位由财政大臣任命的外部经济专家组成。(令人惊讶的是,最初在该委员会任职的四位外部经济专家中有两位不是英国人,一位是荷兰人,一位是美国人,尽管他们二人都有英国国籍。)英格兰银行的通货膨胀目标是由财政大臣决定的,因此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也不及联邦储备体系。
[1]尽管金融服务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巩固金融机构的监管,但因其较弱的法规执行力以及不能恰当监管金融部门,因此也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