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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在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相对新的中央银行的代表。它作为中国的基础银行,既承担着商业银行的角色,也扮演着中央银行的角色。这就是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银行形式,因为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私有银行是不允许成立的。1980年中国国务院才将商业银行业务划分至四大国有银行。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开始行使一个充分成熟的人民银行的作用,总部设在北京,还有其他九个地区的分支机构。从那时起,人民银行依照渐进改革政策控制银行业系统同时实施货币政策。然而,人民银行被要求在政策实施之前向国务院汇报其决议,包括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国务院高层的参与限制着人民银行的完全独立,使得其与大多数工业国家的中央银行有所不同。
现在让我们将注意力转到中国如何处理香港地区的银行业系统。1997年,英国将香港归还给中国。然后,从经济角度来说,香港保持着自主性并且独立于中国内地。自此,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区,并且保存着自己的货币——港币。由此看来,中国人民银行不需要对香港银行系统负责,这应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职责。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的中央银行机构,成立于1993年4月。它有四个主要职责:调整、监管银行和存储机构;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在1美元折合7.8港币;管理香港的金融服务;监督创造出健全、多样的金融设施。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只授权三家商业银行发行10美元的纸币——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较中国人民银行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更加独立,更加有能力管理一个健康的银行业。